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执行难”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原因错综复杂。在具体表现形式上,“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已经成为法院执行中的最大难题。
为摆脱传统工作模式下查物找人效率低下、成效不彰的困境,我国各级法院勇于探索,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例如,建立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相关信息,为信息联网共享提供权威、终局、客观的基础数据信息;部分法院设立了执行指挥中心,与公安、国土、住建、金融、税务、工商、证券等协助执行单位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实时的网络化数据交换和系统批量处理,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联网查询和控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确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制度,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等。
执行信息化建设对推动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执行效率大幅提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物力成本,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更全面、更准确、更及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有效缓解了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其次,推动执行方式方法的变革。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不再是过去的人工上门查控,而是通过网络化方式予以查控;向相关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成为常态,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进一步健全,当事人自觉履行债务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模式将得到确立。再次,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通过执行信息化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和联动执行机制推进案件执行,推动了工作进一步公开、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对执行案件的干扰,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必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增强执行公信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执行信息化不仅是执行效率的革命,更是执行管理的革命。
执行信息化,契合现代法治精神。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和予以信用惩戒,是协助执行单位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信用体系成员单位落实自身职责的应有之举,其协助执行的内容实质未变,只是协助执行的形式、手段实现了转型提升,从而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科技化发展趋势,也更加有利于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全社会都应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协助执行单位和征信管理部门加快建立自身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消除信息盲点,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的全面整合和互联共享,为破解执行难问题作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