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经济参考报》题为“中国癌症村再调查”的报道,引起人们对这一现象的再度关注。部分专家学者惊呼,地下水污染问题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一些地区癌症呈现高发态势,甚至出现“癌症村”,即被认为与长期水污染关系密切。
被定义为“癌症村”的陕西省贺嘴头村从1991年到2003年间,全村共有46人因癌症死亡,高峰期时几乎一个月死亡一名村民;海南北坡镇南岛村的情况比较类似,1997年至2001年患恶性肿瘤死亡人数多达165例,该地区患恶性肿瘤死亡率高达1.17%。“癌症村”之外,还有足以令人不安的数据:我国淮河以北10多个省份约有3000万人在饮用高硝酸盐水;农村约有3.6亿人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这些报道虽见诸于正规媒体,但与这一问题的社会性、重要性相比,信息的权威性显然不够。它可能引发沉重的关注与忧虑,却不足以形成理性的思考及实用的应对之策。媒体披露这一现象的好处在于提醒与警示:污染与癌症、与死亡已然发生因果联系,是政府与公众都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
“癌症村”一直是民间提法,直到今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才有“个别地区因化学污染出现癌症村”的表述。“癌症村”应该如何定义,“癌症村”到底有多少,“癌症村”与水污染及生态恶化产生联系的科学依据何在,都不能停留在似是而非的臆测中。国家应循着民间人士已披露信息的踪迹,启动更广泛、更深入、更专业的调查,给“癌症村”一个清晰确定的权威性结论,以让社会公众据以判断,“癌症村”是真实的公共卫生事件,还是杞人忧天或夸大其辞的传闻。更重要的是,政府可藉以心中有底,施以适当的应对之策。
从已有信息分析,村民患癌与环境污染有关,并非空穴来风。但环境污染与SARS病毒、禽流感、地震来袭不同,后者是不请自来,前者则几可肯定是人为的产物。也就是说,“癌症村”的形成,村民因癌非正常死亡的悲剧,都覆盖有人祸的阴影。既为人祸,就必须有人担责,不能让患者与亡人独自承担恶果。
从现实来看,还尚未形成对“癌症村”追责的舆论氛围与制度建构。因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患癌而死,是一个延时、渐进的过程,致病致死的因果联系是隐性的、或是一果多因的,不像流行瘟疫、自然灾害中的暴亡容易得出结论。这就使受害者似乎难以获得追责维权的理据,而施害者也自认为把握了逭逃担责的理由。但我们更应倾向于,以现有科技手段是不难验证死亡原因的,只要不回避事实,只要对生命足够负责。
如果确证患癌与污染有关系,就应考虑对患者实行必要的救济,对亡人给以适当的赔偿。更为迫切的是,对环境、生态与生命必须建立伦理考量的标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致剥夺生命的人和事,设置严格追责的法治规范。政府有这样一种清醒与自觉,“癌症村”就不会成为国人挥之不去的梦魇。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