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8月1日《京华时报》)
随着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全面推进,政府大包大揽公共服务的模式,逐渐凸显诸多问题。近些年来,国内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实践证明,通过购买方式将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务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释放改革红利,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
但是,购买公共服务,政府不能当甩手掌柜,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建章立制,推动购买服务在规范中前行。
其一,制定指导目录,明确购买范围。尽管《政府采购法》将服务和货物、工程一并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但缺乏具体明确的细节指示,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随意性,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借助外包推卸公共服务职责的可能性。唯有通过制定指导目录,对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领域加以规范,才能厘清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的角色界限。
其二,阳光透明运作,加强社会监督。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视作权力寻租、利益扩张的工具,故意选择下属社会组织或其他有利益关联者。对此,必须坚持阳光透明的原则,通过设定招标资质门槛,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强化惩处问责机制,杜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腐败行为。
其三,完善科学评审,保障服务质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对项目管理水平提出新的考验。有关部门要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公共服务评估的具体指标和标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通不过评审的不能再参与采购竞标,从而确保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