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共服务要明确权责

2013年08月02日 08:24   来源:光明日报   周潜之

  7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把政府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现代政治的准则之一。政府职能无限扩大,不仅不利于提高服务能力,也容易产生效率低下、腐败滋生等问题。而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向社会组织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既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也能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国务院此次明确提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契合了现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题中之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像采购电脑、文具等硬件那么简单,它的实现最终要靠每一个个人的行动,此时,人就是影响政策能否实现的最大变量。政府外请的服务者与内部管理者最大的差别就是身份,说白了,就是人们常说的“有编制”与“没编制”的区别。这种身份壁垒的存在,已经让一些地方的改革陷入“增量不提质”的矛盾之中:参与公共服务的人数增加了,但由于内耗太多,反而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得不到提高。

  其一表现为权责不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请人为自己代劳,而是将政府不便完成或者完成得不好的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交由可以更好完成的社会组织来实现。但在现实中,个别部门把辅助理解成代劳,让不具有执法资质的聘用人员参与执法工作,最终出现问题后便一推了之。

  其二表现在有进无退,搞假的“增量改革”。一方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以便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另一方面,仍然保留那些不适合现代社会管理理念的机构和部门。结果,聘用来的人累死累活、牢骚满腹,本该裁撤的人却乐得轻松、坐享其成。

  其三表现是监管缺失。所谓市场化方式,是公正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最好的服务主体。但眼下,政府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对于公共服务,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善可靠的评价机制,很容易出现评价模糊、长官意志,让市场招标偏离市场原则。

  政府提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这一举措,释放出积极改革的信号。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些地方和部门将好经念歪的可能,做到提前谋划、加强监管,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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