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资金扶持、人才支持、保障服务等多方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而文件引起较多关注的,则是其中提到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亦可离岗创业。(7月11日 《人民日报》)
早在198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出台文件,对县以上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作为相关规定。文件明确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如今安徽人社厅出台该文件,把范围扩大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内容是否与中央文件相违?
究其因,这项政策出台的目的,或为让更多有经济头脑的人才“人尽其用”,或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在减轻机构膨胀压力的同时,也为公务员实现人生价值提供多元选择。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政策的初衷往往会因人因事而异化走样。倘若该文件得以实行,制度细化、强化监管,预防“权力寻租”空间就应成为政策落实的先决条件。
防止个人资源将关系转化为资本,那么,对这部分欲“下海弄潮”的公务员,就必须从制度上明确限制创业的范围,绝不能从事和原单位或岗位有直接联系的工作。此外,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3-6年的人事关系,可以领取补偿金,一个操作不当更易产生争议,而创业的标准又如何体现,这些都必须细化制度,严格进行限制。
细化制度,更要执行制度,强化监管,才能在壮大民营经济时,对非下海弄潮的民营企业造成冲击。可以设想,当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海弄潮”为风尚,当个人行为脱离制度的约束监管,民营经济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必然被破坏,那么,好心办坏事的后果可以想见。所以,有了制度后,配套相应的监管、惩戒措施,并予以落实尤为重要。
坦言之,公务员“下海弄潮”实弊大于利。确实要试点,作为亮点打造,那就必须严格每道流程,严把审核关口,严重违纪行为,确保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只有这样,或能让这项规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