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以其发达便利的基础设施、相对低廉的物价水平、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较高的国民素质受到旅游者青睐。2012年德国境内过夜旅客人次达到破纪录的4.07亿,成为仅次于西班牙的欧洲第二大旅游目的地国家。在来德国的游客中,中国游客人次达120万,成为德国在亚洲的最大客源国。
在欧债危机持续蔓延的这段时间里,旅游业为德国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德国联邦旅游经济联合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德国旅游业总收入达970亿欧元,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4.4%,其对德国经济的贡献率甚至比汽车业和银行业都要高。此外,繁荣的旅游业还给德国人创造了290多万个就业岗位,占德国总就业人数的7%。
德国旅游业如此发达,但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法》。实际上,德国人采用的方法是,将调整旅游活动相关规定和各类法律关系都规定在通行的法律法规中,而不是专门制定、确定一个国家旅游事业发展根本方针的旅游基本法,或是制定针对旅游活动不同问题的专门法律法规。德国人认为,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是旅游法律法规调节的重心。于是,德国人在《德国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一个章节,对旅游合同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上个世纪70年代,德国便开始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合同法。由于日益发展的社会和经济环境,群众旅游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因此,旅游发展的重心便从以个人旅游为主导的旅游市场转换到由旅行社组织的以群众消费为市场的包价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是弱势的一方,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德国制定旅游合同法的主要目标。
根据德国民法典中的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受到侵害的时候有一系列的权利。例如,旅游者有请求救济的权利;旅游者也可以实施自我救济;由于陡然花费的旅行时间,旅游者可以要求减少旅费的权利;旅游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取得相应的赔偿费用;旅游者有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等。事实证明,德国旅游合同法有效保障和促进了德国旅游业的发展。
德国国家旅游局多年来一直负责德国旅游品牌国际市场推广和营销工作。在国内外深入细致的市场调研是德国国家旅游局成功的关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德国国家旅游局每年设定一个主题,并围绕这一主题进行营销。日前,德国国家旅游局将德国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世界遗产作为其明年全球市场营销活动的核心,并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可持续性文化和自然旅游”这个统一主题。
除自然风光外,德国的主要景点就是宫殿、古堡、广场、雕塑,这些景点、古建筑尽管经历了几百、上千年风雨洗礼,但大都保护完好。德国每年投入巨资用于宫殿、城市公园、建筑与绿化的管护。
德国总理默克尔曾强调说:“为了加强旅游竞争能力,我们必须在很多领域加快速度,将德国建成一个更有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德国旅游交通十分发达,交通运输网络化程度高。机场、铁路、公路的扩建,以及酒店建设与改造,政府都给予大力支持。
正是立足国情,德国旅游业才有了长远发展的根基。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