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气象台17日发布今年首个高温蓝色预警,预计18日白天,我国将有10个省市出现35摄氏度以上的大范围高温天气。
(6月18日《北京晨报》)
高温也被有的人称为灾害。1995年7月,热浪灼烧芝加哥城,造成700多人死亡。纽约大学社会学家肯林堡在研究惨痛教训后说:“必须将热浪作为芝加哥的社会灾难问题看待。”指出“热浪是一种特别的灾难,因为主要针对穷人”。如果我们只是发布有关预警,而不采取任何措施,那么没有多大的意义。
我国在2012年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工伤保险等。
但是我们看到这个规定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一是标准过高、不细。人的身体正常温度是37℃,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这样的温度显然是过高的。世界气象组织建议高温热浪的标准为:日最高气温高于32℃,且持续3天以上。对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应该降低。另外,由于工作环境的不同,每个人适应高温也不同。因此,我们在高温下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如湿度、温度,或直接接触发热物体还是在高温封闭式空间工作以及工作强度等。
二是谁来监督要明确。有了规定,不加强监督,不去执行,就没有多大意义。现在我们看到有很多规定,只管发通知,但谁去执行和监督却不明确,导致有的规定不能实施。如高温补贴,虽然实施了很多年,还是有很多应该得到的人没有享受到。
三是惩罚不清楚。既然有了规定,那么就应该对违反规定的有惩罚,可是多年来,我们看到多少企业因违反这些规定而受到惩罚的?得不到惩罚,主要的是我们没有惩罚规定,如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规定是有了,但是一旦有企业违反了这个规定由谁来惩罚,如何惩罚,却不清楚。
应对高温需要有关部门做的事情很多,不能仅仅发布预警就了事。希望有关部门能拿出更多的行动,让高温下的劳动者安全工作、清凉度夏。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