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收费应首先"瞄准网站"

2013年03月21日 11:17   来源:东方网   毕晓哲

  网络音乐告别免费时代,这个日子不会太远了。3月19日,在第13届音乐风云榜年度盛典启动发布会上,担任盛典评委会主席的高晓松爆料称,7月1日后中国音乐产业将进入全面正版化的时代,网络音乐将开始收费。消息一出,引发网络热议。大部分网友都表示“习惯了免费午餐,无法接受收费模式”。(3月21日现代金报)

  如果音乐人高晓松透露的上述信息最终成行,网络音乐“免费下载”方式将彻底淡出,其正面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一者,活跃市场并创造出巨额的收益。一项估算显示,目前国内至少有7亿左右潜在音乐消费人群,未来可能转化为付费用户,如果按30%的月活跃度,每人每月付费10元计算,未来网络数字音乐市场的规模至少达到数百亿元,这将真正将网络音乐市场培养成一个举足轻重的庞大产业;二者,有利于保护音乐著作人权益,有利于保护音乐著作人创作热情,对于繁荣音乐艺术、培养音乐人才也将大有助益。

  然而,道理归道理,网络音乐收费面向众多网民本身就是打错了靶子。我国网民上网并不是免费的,我国网络费用远高于世界上多数国家,与韩国等邻国不能比,即使与我国香港地区的网络品质也不能比,去年后半年香港某通信公司推出宽带速度达1000M每秒的光纤宽频服务,每月收费仅199港元(约合160元人民币),这让内地网民在微博上直呼“伤不起”。在一个“网速龟速、收费高昂”的现实之下,因为“听一首歌”就要再次重复付费,这显然存在巨大的不合理因素。况且,为何不首先考虑网络经营商、网络公司的暴利呢?

  在网络音乐这一庞大的产业和市场中,目前,真正获利和获得暴利的并不是数亿网民而是网络公司。不仅音乐著作权如此,其他著作权,如网络小说、网络散文、时评文章等等,哪一个不是被网络“免费转载”、“免费转发”的满天飞呢?这些网络公司在因为转载、因为点击获得暴利之时,何尝收到过一分钱?

  社会公众并不是不知道自己的“免费下载”可能涉及对音乐权人的“不尊重”,也可能知道涉及“侵权”的可能。然而,无论是可能的侵权不是“不尊重”,提供这一途径或“共享”这一不良“成果”的总是离不开各家网络公司,且真正分走“大头”的、获得暴利的依然是各类无良网络公司。在笔者看来,如果今后网络音乐要开始收费的话,还是应该追本溯源先从网络公司的“肆意免费转载”收起。其实,只要网络传播行为完全规范起来,网民的相关行为自然也会规范起来,这个道理并不复杂。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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