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贪渎,罪还是罚

2013年02月28日 07:16   来源:钱江晚报   付瑞生

  治理贪渎再次陷入到“罪与罚”的争议之中。统计显示,去年全国法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判处的重刑率达到22.91%,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也就是说,对付贪渎,近四成贪渎官员没有领受牢狱之灾。如果加上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渎职,以罚代罪比例应该还有想象空间。

  对付贪渎不能手软,老百姓很惊诧有怨气很自然。不过,仅就数字而言,司法部门打击贪渎的决心还是值得肯定的。因为2007年重刑率是17.58%,非监禁刑率是48.75%。有近五成的贪渎官员不用坐牢。这一数字在2009年前更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合计占到八成五(85.4%)。换句话说,司法部门去年更愿意打“罪拳”,而非罚站了事。

  当然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犯罪轻刑化日渐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发展的一大趋势。不过,前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你和某些人讲文明讲礼貌,结果却助长了他的气焰,甚至姑息养奸。矿难、垮塌、醉驾、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一轮又一轮撕裂社会神经,一次更比一次挑战公众底线,让人徒唤奈何。如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

  也许单纯的重新祭起“重刑主义”也不可取。重典并不能带来文明。可是问题是,当下之乱非家国之乱,而是社会转型之乱。治转型之乱当罪罚并举。在司法适用上,对待一些涉及弱势的案子,譬如邓玉娇案,当以罚为主,让“轻刑化”唤醒良知凝聚人心;对付涉及公共利益、公权力的贪渎行为,相反要从严治罪,让“重刑化”之手弘扬社会正义,重拾司法的公信力。即便个案中有自首、立功,也需要公示公开取信于民。

  “司法能动”与“罪刑法定”都是维护司法正义的神器。但用得不好,遇到弱势群体无权无势,就“罪刑法定”;贪渎官员公关到位,就“司法能动”。这样的司法,比一律从宽的“轻罚”、“轻刑化”或一律从重的“重罪”、“重刑主义”还要糟糕。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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