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公安履职能力

2013年01月25日 08:08   来源:法制日报   

  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黄关春

  党的十八大对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更高层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从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提出基本要求,特别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从思想和工作层面为实现依法治国指明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路径,也对党和政府包括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不仅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实践,重点要强化“四个理念”,实现“四个统一”。

  树立严格执法理念

  强化职权法定、严格执法的理念,努力实现依法履职与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一体遵循,特别是执法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公安机关作为法定的公权力部门,必须把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第一准则,实现依法履职和依法治权相统一,确保承担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时代使命。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首先,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到位。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责,在实践中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法定职责是历史的,也是具体的,在不同阶段体现为不同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部署,包括平安建设、治安防控、打击犯罪、公共安全管理等工作,就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新要求,需要我们认真履行好、完成好。按照这一要求,就要切实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靠法治措施开展严打整治,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靠法律武器开展对敌斗争,全力维护国家安全。

  其次,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法治,重在对公权力的治理。公安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权力,人们把警察当成法律的化身不无道理。但这种权力具有措施的严厉性、手段的特殊性,一旦滥用,贻害无穷。我们应该警醒起来,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对各个执法领域和岗位,都要加强执法管理监督,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防范执法风险,防止执法权力滥用。尤其要注意防止运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防止各种执法乱作为问题的发生。

  第三,执法者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最终都要靠执法者特别是领导干部去实施才能体现其功能。这就要求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切立身行事都应当坚持“法”字当头,要从内心深处尊重和信仰法律,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稳定“基因”注入思考模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稳法治的立场,体现法治的精神,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同时,要注意维护和保障一线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严肃查办袭警等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件,理直气壮地支持广大民警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树立文明执勤理念

  牢固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勤的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治本身就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执法执勤也应当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要把抓规矩与树形象结合起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既要抓好执法行为规范,健全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流程,使执法的内容和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又要抓好执法形象文明,从接警处警入手,加强警察礼仪培训和文明窗口创建,使广大民警在态度、语言、行为上形成善待执法相对人和案件当事人的习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和温暖。

  树立规范文明的执法形象,不仅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更有利于促进法律在人民心中树立尊严和权威。

  在处理敏感案、事件时,要把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结合起来。形势越是复杂,事态越是敏感,就越要保持清醒头脑,讲究执法艺术,做到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要充分考虑涉事人的切身感受,最大限度地保持克制,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坚持主动引导、积极疏导,文明执勤、柔性处置,严防因言语和行为失当引发新的矛盾。

  在执法办案时,要把打开“法结”与打开“心结”结合起来。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都通情达理,只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关键要看我们能否坚持以法析理,融情入法,以足够的耐心向当事人讲透法理、讲通情理、讲明事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执法争议。

  树立公正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平等对待、公正执法的理念,努力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公平正义始终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尺度。公安机关作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必须要把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价值追求,通过公正执法让群众感受法律的权威,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首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彻底摒弃法律“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的错误观念,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责任,同种情形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保持前后的一致性。

  其次,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两者相辅相承,共同保证执法公正。刑诉法的重新修订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对程序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坚决防止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的实体性、程序性规定,重点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要坚持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广泛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如果自由裁量权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就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公安机关要进一步严密行政自由裁量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确保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确保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切实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树立保障人权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理念,努力实现社会维稳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目的就是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点在社会转型期尤为重要。可以说,更好地实现和维护群众权益,不仅是社会进入稳定发展快车道的“通行证”,更是保证持续前行的“加油卡”。公安机关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上第一位置,切实把执法思维转向“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把执法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现实困难和利益诉求上,把一切工作的成效体现在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升上,实现社会维稳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更加自觉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各项执法办案的首位。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要很好地理解和贯彻,在执法实践中既要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追究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更加注重在社会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先。就是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改善服务”支撑、引领“管理创新”。比如,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特种行业和互联网的管理,我们只有从服务的角度去切入,体现服务的诚意,才能让管理对象愿意接受,收到更好效果。

  第三,要更加注重在维权中实现维稳。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公安机关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必须注意维稳行为的原则性和规范性,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努力推动党委、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不能忽视或排斥法律的功能。排查化解社会矛盾要做到“四个到位”:对诉求合理的,要推动解决到位;对诉求不合理的,要教育解释到位;对生活有困难的,要建议相关部门帮扶救助到位;对无理缠访闹访和采取极端方式上访的,要依法处置到位。只有把维稳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维护群众权益的过程,社会才能保持动态的、可持续的稳定。

  (作者系吉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 文中小标题为编辑所加)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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