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天脊“12·31”苯胺泄露事故指挥部今天上午召开第三次新闻通气会,山西省长治市市长张保称,因对污染危害性估计不足,没有及时上报。(2013年1月7日,新华网)
事故发生于2012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长治潞城市境内的潞安天脊煤化工厂发生苯胺泄露入河,不仅造成山西境内辐射流域约80公里,2万人的饮水存在安全隐患,而且造成河北邯郸停水,河南安阳境内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超标。最让人气愤的是,为何事故发生5天才通报?
对于公众的质疑,长治市市长张保称是对危害污染性估计不足而没有及时上报,这样的解释到底有没有说服力,恐怕还要打一个大大的“折扣”。而且就在8日又有消息爆料此次事故的准确发生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是邯郸市得到漳河水污染的报告后立即向河北省环保厅上报,河北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感到情况比较严重立即向环保部报告,接着才有环保部反馈给山西省环保厅,而后山西省环保厅才下达的苯胺泄露事故通知。绕了一大圈之后,我们似乎从中看出点什么。
山西省长治市政府没有在事故发证第一时间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报告,明显对污染事件不够重视,且不说环境危害有多大,最关键的是没有对人民负责,上游河水受了污染,下游居民安能生兮?这种轻视的态度让广大群众汗颜。
山西省环保厅为何事隔5天才通报是否想隐瞒事实真相?如果苯胺泄露没有危及到河北邯郸或是河南安阳任意一个省外城市,山西省环保厅到底对此次事故作何打算呢?对于《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规定的对于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的“两小时”时限,怎么可以视条例于不顾呢?显然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
山西省总投资8.5亿的全国领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关键时刻为什么没有起到防范作用?长治市政府固然应该为此污染事故负重要责任,可是山西省环保厅难道就可以摆脱“渎职”的责任吗?
事故已然发生,相关政府部门如果只是一味的想隐瞒实情,至法律于不顾,握着手中的权力至人民权益于不顾,不敢勇于承担责任,互相推诿扯皮,这样的政府又谈何公信?我们期望,早日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让那些违法乱纪、违纪渎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