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基本逻辑与发展面向

2024-12-24 14:38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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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基本逻辑与发展面向

2024年12月24日 14:38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杨东 何玥

  [摘要]要素登记制度发展的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要素登记制度的功能定位几经变迁,并在数字时代下呈现新的功能定位面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在传统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基础上,要素登记制度在数字时代下的新发展。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用与反作用的发展规律出发,回溯要素登记制度在生产力指引下的历史变迁,把握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数据要素的全覆盖、动态性作用机制,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探索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发展新路径。需借助相关理论,在多层次数据要素登记视野下,回归登记对象的“凭证”属性,发挥要素登记制度“激励”潜能,以收益凭证登记锚定要素登记制度,打通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价值创造的重要环节,使数据要素更好地发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作用。

  [关键词]要素登记制度;数据知识产权;新质生产力;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4)11-0044-12

  引言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强调“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这一论述强调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社会的经济结构”不仅包括生产关系的本质属性,还应该包括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2]具体表现为各种经济制度的构建。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和国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的态度始终未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改革举措,包括“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等。要素登记制度是对生产要素的状态、流转等信息进行官方记录和确认的一套规范程序,是生产关系在经济基础制度层面上的具象化,构成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底层架构。同时,要素登记制度也构成生产要素权益界定和流转的基准,能够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

  作为生产关系在制度层面的表达,要素登记制度发展的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其形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3]按照科学范式发展的底层逻辑,当现实发展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危机,并产生新范式诞生的机遇。因此,新型生产关系的形成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以新的科学范式为基础,建构新型生产关系。[4]数字时代下,要素登记制度也朝着新方向演变。当前,我国各地开展了包括数据三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内的一系列创新性实践。其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系知识产权理论框架下的制度新发展。截至2023年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已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5000余张,[5]是具有实践、理论代表意义的要素登记制度发展新路径。

  但在实践过程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运行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功能定位尚未统一,制度设计在承继与创新之间难以确定;各试点地方对登记主体、客体、程序、期限、效力等关键事项尚未达成共识;且数据知识产权与其他数据基础制度之间仍存在制度间摩擦,缺乏制度间有效的协调与整合。2023年12月14日,全国首例涉及行政机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也引发了各界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效力、功能定位等的思考与讨论。

  技术的变化导致生产工艺的进步,而其潜力并不能在现有的经济组织中得以实现,[6]面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紧迫需求,有必要借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洞见,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相互作用机制下,对要素登记制度的历史进路与时代面向展开研究,探究要素登记制度与生产力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继而结合实践需求,分析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如何发展和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要素登记制度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生产力发展指引下的要素登记制度演变

  “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7]生产要素是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8]生产要素的协同作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生产要素在物质资料生产中的参与程度不同,要素配置的效果也有所不同,使得生产力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特征,而在具有阶段性特征生产力的指引下,要素登记制度的变迁由此显现。

  在农业经济时代,生产力所产生的功能与它存在所需要的功能基本平衡,各种互补的生产力系统形成网络链构建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生产力体系。[9]而这里的“网络链”,代指的是以农为本的生产力系统所派生的经济活动。在稳定性较强的农业经济体系的有限交易之中,要素登记制度雏形初现。关于要素登记制度的起源,普遍的说法是源于古代隋唐时期的“立契、申碟、过割”制度。其依据是《隋书?食货记》中的记载:“晋自渡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存文卷。”[10]“存文卷”指代将相关事项或某种事实书面登录或记载于某个簿册之上的行为,起到的无非是记忆和公示的作用;而当这一登记行为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登记行为就逐步具有了信息公开和以备查考的功能。[11]

  要素登记制度最早的法律形式,出现在抵押登记领域。以农业经济时代所发展出的不动产登记为例,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从抵押权开始的,以后逐渐发展到不动产的所有权之上。[12]因此,有学者认为,将不动产登记界定为“涉及不动产的登记”可能更为妥当。[13]由此可见,要素登记制度的初始功能旨在于记载要素配置的过程,是为了满足农业经济背景下生产力系统的互补需求。在农业经济时代,要素登记制度发展出早期形态,其典型代表为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整体来看,在农业经济时代,生产技术发展之停滞、生产结构之固化、生产力作用范围之狭窄注定了生产要素的流通和交换极为有限,生产要素配置效率较低,“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14]此时,要素登记制度所作用的范围较小,需要依托公权力机关方能有效运行。而在公权力机关介入影响下,要素登记制度也逐渐更多地呈现出管理性特征,表现出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法律属性。在记载功能外,更多呈现为证明、确认、公示、宣告等功能,且往往被局限在特定行政区划内。概言之,在这一阶段,要素登记制度在促进要素流通方面发挥的功能相对有限,更多地体现为对要素的管控职能。[15]

  “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16]在技术作用的催生下,原本周期循环的以农为本生产力系统被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新的生产过程不断涌现,生产规模、方法、结构、生产的组合方式和生产领域不断革新。此时生产力的发展呈现出以机器为主要驱动向外扩张平衡的特征。[17]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提高劳动生产力和最大限度否定必要劳动,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是资本的必然趋势。劳动资料转变为机器体系,就是这一趋势的实现”。[18]“在工厂中,是工人服侍机器”,[19]大规模的机器应用占据舞台中央,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技术要素和资本要素成为了核心的生产要素,在工业经济时代,资本与技术的交融也促使着要素登记制度朝着更加多元化、广范围的方向发展。

  作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机器本身只是空壳,是承载一般社会知识、技术的载体,加之在传统工业领域,技术功能的雷同、商业标记的近似概率非常高。[20]因此,在此阶段,要素登记制度的演变主要体现为登记对象从有形到无形的扩展。为了进一步厘清技术边界、激励更多创新生成,在沿袭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征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要素登记制度更多呈现出确认权利之特征。具体来说,面对无形的知识产权,要素登记制度在确认与其相关的权利时所采用的方法就是将无体物的边界通过法定方式有形地描述并记载下来。[21]登记的成立要求必须在满足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的形式要件,登记已经成为取得某些知识产权的要件。例如,在工业产权领域,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都需要经过登记程序才能完成。

  而当工业化发展到后期,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种新的生产力体系逐渐建立,与前工业化阶段生产力体系不断向外扩张的趋势不同,此时生产力的发展集中表现为生产力体系在系统内部平衡完整的基础上,持续性地寻求其系统外部的平衡,即不同生产力系统之间的科学合理。[22]而信息在此过程中发挥着纽带作用,例如,维基百科、FOSS免费开源等基于共有的信息网络协同生产实践,展示出生产超越传统逻辑的现实可能性,[23]在这一模式下,信息、知识能够以多种形式自由流通,而流通本身也成为了生产力体系发展的载体。[24]

  在此背景下,要素登记制度呈现出新的发展面向,这一转化是与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同步开展的。有学者指出,激励理论一直是分析知识产权的主要经济学范式,但随着生产信息产品的手段变得更加分散,知识产权制度在过去所取得的平衡在今天可能不再是最优的,知识产权法律形式的激励措施甚至有可能达到相反的目的——抑制创新和创造。[25]以版权为例,版权制度旨在为有价值作品的创作提供激励,并为其价值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26]相应地,版权登记制度作为版权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应具有激励性,但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版权登记仅被视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的辅助手段,并且无论登记与否,对作者而言无任何影响,要素登记制度的激励作用并未发挥。有学者指出,这或许是版权纠纷不断、版权交易受阻的根源所在。[27]

  通过梳理生产力指引下要素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发现要素登记制度随着生产力发展的需求而不断变迁,从初始的促进要素流通基础功能演变发展出了权利确认、利益保障、行政管理等复合目标,且权利确认之制度定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工业化发展后期暨数字时代逐渐到来之时又呈现出了功能回归之势。

  作为改造自然的支配力量,知识经济的威力和作用不仅已经展现出来,而且已成为决定社会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文明的关键因素,智力资源将在未来社会里取代传统的自然资源、资本和劳动力而跃升为最重要的资源形式。[28]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要素登记制度变迁的历史流变中,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虽为“后起之秀”,但其内部却始终蕴含着制度变迁的无穷潜力。未来,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重新思考要素登记制度的定位、功能、内容设置等已是大势所趋,而各地积极开展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是传统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数字时代的制度创新,不仅为研究要素登记制度的时代演进提供了新切口,也为探索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制度构建提供了新场景。

  二、新质生产力指引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实践与发展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创新实践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整体布局下,各地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方面展开了积极探索与实践。2021年9月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与《“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两个文件都对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作出了积极部署。随着全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逐步铺开,各地纷纷出台具体登记规则[29],通过总结这些规则,本文在表1中进行部分提炼总结。

  在各地实践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借助表1,可以总结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两个发展方向:类著作权模式和类商业秘密模式。

  类著作权模式是各地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主流模式。类著作权模式要求数据构成智力成果,对数据独特性的要求更高,在此种标准指引下,能够满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标准的通常是与特定算法规则紧密结合的数据集合。经检索,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所登记的数据均被命名为“某某分析数据”“某某评价数据”,在登记内容中会对算法规则进行简明介绍。此种类著作权模式,通过将特定算法与数据的结合,起到了固定数据资产的作用,即数据被“组织成了一种独特的表达”。[30]

  类商业秘密模式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设定了较低的标准。在此种标准下,只要数据集合符合被算法加工的基本要求,且具有实用价值,就可以被登记为数据知识产权。以福建省为例,在福建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平台所公示的数据更为多样化,包括各类“数据集”“产量数据”甚至“工艺图”。由此可见,此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模式所设定的标准较低,登记客体被较为笼统地涵盖在了经营信息范畴之下。

  综合对比登记客体、登记主体、登记效力,可见现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是在延伸传统要素登记制度逻辑、借鉴传统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因素基础上的新制度尝试,其底层逻辑是,因为数据的特性与传统知识产权表达具有相似性,继而在此基础上沿用传统制度逻辑展开新的尝试。

  (二)新质生产力指引下的要素登记制度思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为了有效回应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需求,应在现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新质生产力理论开展对要素登记制度的时代思考。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的特殊阶段相结合。当前,人类已进入了数字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蓬勃发展,构成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驱动力,而数据要素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31]渗透在先进技术孵化、发展、应用的全过程中。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机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结合新质生产力的本质特征与发展规律展开。

  首先,应把握数据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新质生产力的“新”不仅局限在技术层面上,更在于质态的“新”,在于产业、服务、业态等方面的创新。在新质态生成、发展的全过程中,数据以其可复制性、可共享性、非竞争性流转于新质生产力的构成体系中,发挥着全覆盖性作用。[32]数据对生产力三要素,即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均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具体在劳动者层面上,数据本身就诞生于用户C端的数字劳动,有价值的数据大多是个人数据,[33]而数据要素反过来能够改变劳动者,这不仅包括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提升,也包括对全新劳动者(如“数字人”)的创造。在劳动资料层面上,数据要素推动新的生产工具的形成,系统、算法的应用能够节省大量重复机械劳动的时间,优化劳动协同方式、为劳动者决策提供经验上的支持。在劳动对象层面上,数据要素本身就构成新的劳动对象,且能够被反复循环使用。随着数据的广泛应用,也可以不断形成新的劳动对象,如算法、数字内容等。数据不仅拓宽了劳动对象的种类,也增加了其规模,为数据产业、未来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正如马克思所提出的“协作”概念,即当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相互补充的生产过程中协作时,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34]数据要素不仅促进生产力三要素产生革命性变革,也成为了发挥“集体力”,协作生产力三要素共同发挥作用的桥梁。例如,数据与传统产业的融合能够实现传统生产流程的数字化。在单纯的代码转化为具有特定功能和意义的信息资源的过程中,数据要素能够以其强渗透性、低成本复用和非竞争性等特性,深度融入生产生活全链条。同时,以代码的形式记载传统生产要素及其价值创造过程,改造传统的生产要素,形成新的生产资料。

  据此,在构建能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层面的生产关系时,应将数据要素本身作为关注焦点。“生产力,即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35]数据要素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全新的、全覆盖性特征,对生产力三要素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均会产生相互作用。要素登记制度在功能定位、标准设置等方面也应充分考虑到数据的全覆盖性、动态性影响机制,应在机制完善上充分满足数据价值创造即时性、累加性、流动性之需求。

  其次,在数据要素的影响下,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着更为紧密的相互作用机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模式与传统发展模式不同,不再是各种人身条件和物质条件的简单堆砌,而是众多因素的有机组合,往往依托一个泛在、及时、准确的信息交互方式,构成一个巨大、复杂、多边的系统。[36]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意味着生产关系也应继续优化。“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37]新质生产力的核心不只在于量的扩张,更重要的是质的提升和结构的优化,[38]这呼唤着新型生产关系的改造,具体体现为管理机制、产业组织形态、流程等的变化。各地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践探索正是发展新型生产关系以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体现。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以生产关系的革新为驱动力。马克思在分析如何提高劳动生产力时也指出:“它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需要的工作日部分。”[39]这暗含了马克思对于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思考。在新质生产力发展实践中,数据的利用、价值的释放离不开数据治理、运行体系的构建,无论是政府、实体企业抑或金融机构,想要实现对数据的运营与掌控,都需要构建相应的平台、受相应的制度规则指引。由此可见,在数据特殊属性的影响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会产生更为直接、动态的相互影响。2023年,中国人民大学与中国光大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数据要素金融产品与服务研究报告》,提出了在金融领域优化传统生产关系,从数据资产托管、信贷、证券化以及综合金融服务等方向出发,探索基于数据资产衍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在生产关系层面促进数据要素和金融服务融合发展的重要尝试。

  通过考察数据要素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新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紧密、动态的相互作用机制,能够对现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展开思考。无论是类著作权模式抑或商业秘密模式,由于对传统登记实践的路径依赖,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功能仍主要停留在权利确认层面,这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求不符。在权利确认功能指引下,当前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所发挥的作用更类似于一个固定证据的功能,难以很好地融入数据场景化利用及数据价值链之中,也导致“生产力—生产关系”良性互动机制难以得到实现。在实践中,现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尝试在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方面面临着挑战,相比庞大的登记数量,整体来看,数据知识产权交易量较为有限,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40]

  事实上,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领域,已存在大量对传统要素登记路径的反思。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诸多专利和商标都处于“休眠”状态,成功转化占比低,而其根源在于交易平台稀少、交易模式单一、资源配置失衡,配套服务不足。[41]正如诺斯所强调的:“交易费用使得典型的无效率产权广泛存在,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古已有之且一直广泛存在的产权并没有带来经济成长的现象。”[42]在要素登记制度演变进路中,传统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下的信息共享困局较为明显,法律也正在从公共领域中删除对这些信息的使用,信息被置于封闭的空间。[43]后工业时代,以版权登记为代表的对要素登记功能定位的反思,强调要素登记制度激励性功能的发挥,正是为了克服这一信息共享困局。在创新发挥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应转变要素登记制度功能定位,将登记制度构建与特定权利内涵、边界的确认强行绑定反而会因噎废食,不利于要素登记制度激励性功能的发挥。

  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知识产权现有权利类型对数据予以“一刀切”,而应深入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特征,考察要素登记制度本身在促进要素流通方面的巨大潜力。应抛弃零和博弈视角下静态、僵硬的要素登记制度构建思路,“登记”本身并不是目标,要素登记制度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要素的流通和价值实现,应强调要素登记制度的激励性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开展对要素登记制度的革新时,确定促进要素流通的首要功能定位,关注其与生产力发展的相互作用机制,登记制度的标准设计应具有灵活性,以激励相容为目标,并与数据自身属性相贴合。

  综上所述,针对实践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溯其根源在于要素登记制度的功能定位以及制度设计暂未达到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对此,应在把握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数据的全覆盖式、动态性作用机制,关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用与反作用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切实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进一步发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探索“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发展新方向。

  三、多层次要素登记体系下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一)多层次数据要素登记制度构建:激励属性促进要素流通

  通过梳理要素登记制度历史演变进路可以发现,要素登记制度的功能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而在数字时代的当下,数据作为核心要素贯穿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全过程之中,成为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聚为合力、生成效率、复合创新的催化剂。因此,作为数据基础性制度,要素登记制度的发展更应落脚于数据要素生产、流动条件的优化。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44]熊彼特也认为,经济生产中的创新,其本质在于创造新的“社会政策的生产条件”,而不是某种具体的商品本身。[45]“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朝着适配数据要素特性和价值创造需求的方向发展。

  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数据要素对流通的高需求注定了要素登记制度设置的最根本目的应在于促进要素流通。在从不动产登记到知识产权登记的演变之中,登记制度的功能一度被固化为权利确认,但权利的设置本身也是为了实现激励,即“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46]应将这一核心定位与要素登记本身的本原属性相结合,强调以登记对象为载体所具备的激励功能。正如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指出的,人类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唯一动机,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47]

  然而,在数据要素流通利用背景下,数据的无形性、动态性、复用性等属性为要素登记制度的构建提出了高要求。一方面,数据复用之广泛、场景之丰富已注定了一站式、先验式的要素登记制度是难以实现的。另一方面,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也意味着,不同形态下的数据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实现路径,分属不同层级的市场,因此应对不同形态下的数据,需探索出具有层次性、多样性又能够机制相连的激励路径。

  针对处于零级市场的原始数据、数据资源,应侧重于概括、笼统的授权式登记,主要针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企事业单位数据托管开发等应用场景,此时的登记是对数据打包式的描述。一级市场的登记则侧重于对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登记,通过锚定特定数据产品,将登记对象特定化,推动数据高效开发利用。二级市场登记主要涵盖数据资产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统计核算等数据价值实现新模式。在对数据打包式描述、锚定的基础上,数据被登记这一状态本身也具有了经济、制度层面的意义,能够推动数据产品金融属性的适度开发。在三级市场中,登记则以数据收益凭证登记为核心,强调数据要素的价值共创和利益共享分配。

  从数据流通和价值实现的维度审视,市场层级越高,越需要革新要素登记的功能。同时,不同层级市场之间并非是泾渭分明,而能够进行动态性的相互转化。因此,一个具有纵向穿透性、能够灵活满足不同层级市场需求的要素登记制度方能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实践则充分彰显了其制度潜力。通过类著作权模式、类商业秘密模式所登记的数据事实上已经涵盖了分布于多层级市场的广泛数据资源,概言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自身实际上已能够贯穿不同层级的市场。

  此时,以收益凭证制度构建为核心发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成为应有之义。收益凭证登记不仅最能反映要素登记制度的“激励属性”,继而有效发挥其功能,其作为多层级市场、多层级登记制度衔接的终点,也最能彰显要素登记制度在数据市场中的发展方向。锚定收益凭证,构建新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新兴技术赋能探索低成本、高效率的制度创新。通过收益凭证探索统筹不同的数据应用场景和行业生态,各级市场登记制度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彼此融贯协调、功能互补、交叉配合,共同服务于数据价值实现的根本目标。

  (二)新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锚定:数据收益凭证登记

  数据对新质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与生产力三要素相互交织、融通的革命性影响中,也体现在数据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作用机制中。在这一复杂作用机制的影响下,收益凭证制度的构建需要有先进的技术和理论作为支撑。共票理论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数据价值创造中的多元主体的贡献进行标识。在综合要素登记制度的原初功能“记载”与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基于数据创造新利益综合凭证,可建立激励数据要素价值链条上的主体进行充分共享的机制。通过技术措施锚定的收益凭证在数据要素流通共享中实现收益,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激发更大价值。[48]在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中,现有规定业已要求企业在申请登记时提供数据来源证明,需要证明数据的来源,包括自行生产、公开收集、协议取得、其他合法来源等。通过将这些信息保留在链上,可以初步确定收益凭证所载“元利益”的初始分布格局,以收益凭证为载体建构一个能够动态变动边界的利益共同体,以技术的保障为各方提供持续的利益激励。[49]

  共票理论的价值在实践中进行了检验。2023年,中国某企业将共票理论应用在了版权登记领域,为优质版权内容贡献值发放收益凭证,写入区块链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能够记录数据要素价值增值情况,扩大价值传播链条,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收益最大化,形成商业闭环和良性内容生态。[50]用户在平台完成作品创作后,首先进行平台的通用数字格式转换及原创版权审查,然后基于所创作的内容,发行唯一的数字资产收益凭证,作为该数字资产在某元宇宙体系内唯一资产确权结果,该凭证能够在后续的内容运营及权益分配中被作为最终权益记录和收益分配的依据。[51]在版权内容运营过程中,该凭证会记录内容运营全生命周期对内容转化及内容销售的行为,并根据其正向贡献和反向损害对各个角色的贡献进行数值化记录。当收益结算时,通过收益智能合约对所记录的各个角色、用户对该数字资产的贡献进行分配,从而公平、可信地完成价值分配。从而,既保障原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收益,同时也激励了在数字资产变现过程中作出贡献的用户。

  依据共票理论开展的版权登记实践与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发展愿景高度契合。首先,区块链技术在多地数据知识产权试点中已得到了重视,部分省份已将区块链存证规定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前置性要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中,也提出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探索知识产权数字化登记新模式。其次,共票理论强调在记录参与者贡献的基础上进行收益分配,这一思路在《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已得到了体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该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52]相关实践代表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应然方向,而共票理论在版权领域的实践能够为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发展提供有效经验借鉴。

  以共票理论指引下的收益凭证制度锚定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能够助力新质生产力突破传统生产力的增长模式。新质生产力的“新”集中体现在质态的创新之上,以新模态、新业态的发展为支撑,要求多元生产要素更为高效、流动、精准地参与到生产力发展的全过程中,以收益凭证制度为基准构建新质态,可以激励更多参与者加入贡献,并在系统循环优化中不断完善贡献配置机制,凝聚系统公示。有利于推动要素登记制度功能实现从“确权”到“利益”的转变,通过共享创造价值以形成生态,实现从“确权—交易—市场”传统路径到“利益—共享—生态”的转变,使数据充分凸显高效能、高质量与低消耗的属性,为新质态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基准,促进新质生产力相关新产业、新制造、新服务的发展。[53]

  其次,在共票理论指引下的收益凭证制度能够有效克服当前数据要素生态活力不足的问题。数据要素生态活力不足与登记成本过高、登记内容不明确、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紧密相关。以收益凭证制度为基底的新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设计,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按照初始市场普通价格锚定特定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善、真实记载数据知识产权形态,最大程度降低数据知识产权流通合规成本。收益凭证制度能够为数据知识产权各方贡献者提供稳定的未来收益预期,激发各方参与的热情,从而促进更多优质数据知识产权的生成。[54]收益凭证制度能够内嵌智能合约,实现对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创造、流通复用中的多元主体的贡献的标识。同时,贴合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新特征,能够有效激励数据要素价值链条上的各主体进行充分共享的机制,使得数据要素从流通共享中实现收益。[55]

  结语

  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把握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律、数据要素特殊属性的基础上,厘清要素登记制度的根本定位,立足要素流通促进视角,强调要素登记制度的激励属性。共票理论下的收益凭证登记制度符合这一发展需求,能够为生产力、生产关系良性作用的数据生态建构制度基础。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项项目“融合共票机制的元宇宙数字资产理论与方法研究”(62441206);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数据交易动态合规治理体系研究”(GJ2023D17)。

  [作者简介]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交叉科学研究院元宇宙研究中心研究员;何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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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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