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价格法》的规定,政府为了规范定价行为,听取社会意见的行政举措。
说到价格听证,就要说到价格听证会制度,这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项法律规定确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四项主要内容:
一是听证的范围。明确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表明凡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而又有必要更多地听取意见的价格,都可以列为听证的范围。
二是价格听证会的主持单位。《价格法》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这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公正地听取意见,防止有的部门将制定价格与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相联系。
三是征求意见的对象。《价格法》规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这是因为价格的制定与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必须保障利益相关当事人的代表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同时举行价格听证会不仅是为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更重要的是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四是论证的内容。《价格法》规定主要为所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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