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

2009年12月20日 14:15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公共物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我们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公共物品也可以这样分类:

    (1)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国防和灯塔等,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2)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类:

    a。公益物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  

    b  公共事业物品,也称自然垄断产品。如电信、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

    公共服务产品的特性:

    公共服务产品就其整体而言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按照竞争性、非竞争性、排他性、非排他性的物品属性对公共服务产品进行归类,可以把公共服务产品划分为私有私益、私有公益、公有私益、公有公益产品。显然,私有私益产品是纯粹的私益性物品,如市场上的肉、菜;而公有公益物品则是纯粹的公益性物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私有公益物品和公有私益物品,则是非纯粹的公益物品或不纯粹的私益物品。按照经济学分析的惯例,分别称之为俱乐部物品(可以低成本的排他)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总称为准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的消费:

    在准公共物品的消费中,存在一个“拥挤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该拥挤点之前,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是零;而达到该点之后,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开始上升;当达到容量的最大限制时,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俱乐部经济理论”对准公共物品的拥挤性进行了分析。该理论认为消费同一社区的公共物品的消费者为同一俱乐部的“成员”,其中每个成员对于该俱乐部范围内的既定数量与质量的公共物品的消费效用都是其他成员消费该公共物品的函数。帕累托最优条件要求:俱乐部的任何成员在其消费公共物品时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大于或至少等于它使用其他成员所负担的边际成本总额。

    由于人们对于公共物品的购买方式异于私人物品,在自利原则驱使下,消费者总是希望不断地扩大公共物品的范围,以便免费或者少付费来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这种搭便车的消费心理,造成了对公共物品消费的一种福利“刚性”。这种福利刚性在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

    公共物品的供给:

    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性,导致市场机制决定的公共物品供给量远远小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先后出现庇古均衡、林达尔均衡、萨缪尔逊均衡和马斯格雷夫均衡等四种主要的公共物品均衡模型对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进行研究。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区别于私人物品的帕累托最优要求个人边际替代率等于个人边际转换率,公共物品的帕累托最优要求所有人的“公共”边际替代率总合等于边际转换率。

    既然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灵的,政府的介入就成为必要。但是政府介入公共物品的供给,并不等于政府生产所有的公共物品,更不等于政府完全取代公共物品的市场。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通过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委托私人企业的间接生产方式来实现。前者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经营、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和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等三种情形,后者包括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经济资助、政府参股、法律保护私人进入、社会资源服务等六种情形。

    公共物品具有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四个特性:

    (1)非排他性。一种公共物品可以同时供一个以上的人消费,任何人对某种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排斥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由此而获得的满足。

    (2)强制性。公共物品是自动的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的,不论你是否愿意。

    (3)无偿性。消费者消费这种物品可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以远低于其边际效用或边际成本决定的价格来讨价钱。

    (4)非竞争性。公共物品是提供给一切消费者的,无法再消费者之间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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