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百科 > 正文
中经搜索

惟有适应社会需求的生产才有出路——萨伊定律

2009年12月14日 15:1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惟有当供给具有效用及产品品质的时候,萨伊定律才是有效与言之有物的。

    定律释义

    萨伊定律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供给会自行创造需求”或“生产会自行创造销路”。

    旁征博引

    经济学一直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生产与需求。在凯恩斯主义兴起以前,萨伊定律是经济学界最尊崇的法则,它是由法国著名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提出的。

    在萨伊看来,商品的买卖其实就是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交换。在此交换过程中,货币仅仅是在一瞬间被充当为媒介,卖主获得了货币,又会去购买商品。因此,卖主也成为了买主,供给者也就成为了需求者。一种产品的生产为其他产品开辟了销路,供给会创造需求,不管产量怎样增加,产品都不会发生过剩,最多会出现暂时的积压现象,而社会上商品的总供给必然等于其总需求。

    萨伊认为,需求是由供给创造出来的,只要供给增长,需求便会自行扩张。这就是著名的萨伊定律,萨伊也称其为销售论。

    萨伊定律是对“供给会自行创造需求”或者“生产会自行创造销路”论断的提升。萨伊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些论断。紧接着,他又在其《政治经济学精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及他给马尔萨斯等人的信里屡屡提及。但是,萨伊仅仅认定这些是“重要真理”、“有益的原理”,并没有将其提升到定律的高度,是其他一些学者赋予了它经济定律的地位。

    在我国经济学界,一些经济学者一直对萨伊定律持低调评价,认为这仅仅是对重农学派著作的剽窃。  由于萨伊定律的出发点为“产品用产品交换”,而根据马克思的研究,萨伊最为著名的论点“产品只能用产品来购买”,用重农学派的原话来讲就是“产品只能用产品来支付”。

    可见,经济学界对萨伊定律有着完全不同的两种评价。但不管是肯定还是否定,不管是赞赏还是批驳,都说明其传播之广及影响之大。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对萨伊定律的意义进行一番认识。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萨伊本人是如何评价它的。萨伊对萨伊定律的详细阐述主要集中在《政治经济学概论》的第15章“产品的出卖或需求”中。他从各个产业中大部分冒险家对“什么因素或什么情况会助长产品需求的见解;观察事实不够细致;分析事实更欠周密;常常将有疑问的点视为确定的点”等开始自己的阐述。萨伊将他们的看法归纳为:困难不在于生产而在于销售,产品销路疲滞,利润不丰是银根紧造成的。

    针对这些观点,他引出了购买手段的问题,即一个人通过劳动创造某种效用,从而将价值授予某些东西,但除非他人有购买这一价值的手段,否则,就不会有人赏鉴并出价来购买这一价值。

    萨伊指出,购买手段是由其他价值组成的,也就是由劳动、资本、土地的果实及其他产品组成。据此,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生产为产品创造需求,当交易最后结束的时候,我们将发现交易总是以一种货物交换另外一种货物。因此,要买一件东西,不使用另外一件东西的价值为购买手段,就买不成。既然是这样,银根紧就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他指出:“钱的一切效用是将卖出货物的价值转移到你的手中,销路疲滞绝不是因为缺少货币,而是因为缺少别的产品”。所以,产品的有无才是问题的重点。因此,创造一种新的产品就相当于为其他同价值产品开辟了销路;而破坏一种产品也就相当于闭塞了其他同价值产品的销路。总之,需要的是产品而非钱,货币只是媒介罢了。产品用产品交换,产品之间互为购买对象与购买手段,而产品是通过生产创造的,所以说“生产会自行创造销路”。

    萨伊还通过上述内容演绎出了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在所有产业中,生产者愈多,产品愈多样化,就会销得愈快、愈多与愈广泛,而生产者所获得的利润也愈大,因为价格总跟着需求增长。

    第二,每一企业都与总体产业的共同繁荣有利害关系。如果一家企业办得成功,就可以帮助其他同类型企业也达到成功。

    第三,购买与输入外国货物绝对不会损害本国的产业与生产。因为,购买国外的东西可以按本国产品付价,这就明显为本国产品在对外贸易中开辟了销路。

    第四,单一鼓励消费并不利于商业,因为困难并不在于刺激消费的欲望,而在于供给消费的手段,只有生产能供给这些手段。

    以上就是萨伊对萨伊定律的基本阐述。在这些阐述中,有些是十分深刻的,可以给人以启示,而有些却需要做一些讨论。因此,从总体来看,我们既不应该完全没有保留地推崇萨伊定律,也不应该简单地全面否定它。

    在萨伊看来,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会有销路,若发生呆滞,原因是缺少其他产品的生产。这种情况的确存在,可是这种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在此,萨伊指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产品是有关联的。既然产品是有关联的,生产就是有关联的,企业就是有关联的,从而人的经济活动也是有关联的。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关联既有可能是互相促进的,也有可能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一种产品可以为其他产品开辟销路,以扩大对它们的需求,反过来又让其他产品成为了自己的促销力量。这种互相促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导致更多的“购买手段”;二是一种产品其自身也许就是生产其他产品的构成因素。而不管是哪种情况,它对产品的社会生产都将起到促进作用。又因为这种力量发自经济活动内部,所以,如果想让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就不可以人为地打断它们之间互相联系的链条,不然肯定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破坏一种产品等于闭塞其他产品的销路”。

    不过,是否真如萨伊所说“货物多到堆栈不能容纳的程度”依然是好现象呢?经济学家认为,萨伊在这里将问题绝对化了。因为,此时问题的性质已发生变化,已经从当初产品之间的正常关系变成了一种异常关系。正是因为萨伊对“生产会自行创造销路”持绝对化观点,所以产品的市场竞争这个客观实际就没有了,产品尤其是同类产品之间的互斥性也就不存在了,剩下的仅仅是它们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开辟销路的美好前景而已。

    无论是企业之间的竞争,还是产品之间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绝对不可避免的,甚至会十分激烈。可见,萨伊定律也不是无条件的正确,因为这不符合实际情况。

    举一反三

    我们从萨伊的阐述可以看出,他对生产是赞美的,对产品的销售前景是乐观的。就像他所言:“激励生产是贤明的政策。”应该说,积极发展生产永远是需要的。因为他认定“交易总是以一种货物交换另一种货物”,所以若没有“另一种货物”的生产,那么“一种货物”的销售就会发生困难,以致成为不可能的事。在产品相关联的情况下的确是这样,尤其是这些货物互为市场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在此,萨伊对生产主动性的强调,也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而这种强调,可以由萨伊定律里的“自行创造”得到充分反映。

    但是,生产是既具有主动性又具有被动性的,惟有适应社会需求的生产才有出路。否则,产品的价值实现必然会困难重重,直至被社会拒绝。此时,一种产品不但无法为其他产品创造销路,也无法确保自己的销路。因此,生产固有它主动创造销路的一面,又有对社会现实需求的深深依赖。所以说,生产主动性的依据始终应该是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的社会需求。

    另外,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与发展,若仅仅是被动地跟在社会需求的后面疲于应付,那么,社会需求的满足则会永远处于事后状态。所以,这种事后状态的给予满足是不可或缺的。可是,若生产对社会需求的潜在部分给予注意与开发,给出一个生产的提前量,那么生产对社会需求的满足就会处于更加主动的状态。此时,生产自行创造需求,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这也正是萨伊所说的“产品愈多样化,就会销得愈快、愈多和愈广泛”。但萨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极端,这就让合理的东西变得不合理了。他表示:“正是因为某些货物生产太少,其他货物才形成过剩。”没错,社会产品并非孤立地存在。可是,产品存在的不孤立,既可以导致相互促进的后果,也可以导致互相排斥的后果。因此,产品的多样化应该以需求的多样化作为依托,只从产品相互之间的数量关系出发,则根本无法克服某些产品过剩的问题。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延伸阅读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