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猫者考编,公众为何愤怒

2025-07-02 07:36 来源:光明网

近日,广西桂林一事业单位招聘进入考察名单的苏某某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发现,此人疑似曾因持续投喂毒药致校园流浪猫死亡而被高校通报处分的那名学生。对此,平乐县人社局回应称,已接到相关反映,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最新消息,经核实,此人与去年因虐猫被华中农业大学处以严重警告处分的苏某某系同一人。根据《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第一条第四点、第十点规定,该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取消其招聘资格。

这起事件再度引发舆论争议。一方面,有人支持:一个曾因虐待动物被处分的人,的确不适合进入事业编,尤其是面向群众的“便民服务中心”岗位。另一方面,也有人反驳:一事不二罚,人不能永远为一桩错误买单,难道连改过自新的机会都没有?

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事不二罚”的真正含义。该原则适用于同一行为不得受到同一法律机关的重复处罚,并不意味着受过处分的人在社会评价或其他制度中不能受到限制。比如,一个人因猥亵被处罚,日后被限制从事教职,是否算“二罚”?当然不是。这是基于岗位适配性的合理判断。

在现行体制中,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等公共服务岗位的考察环节,本就允许用人单位从“品德、诚信、社会表现”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完全可以成为道德审查和综合考察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公众的愤怒,也并非出于“猫比人重要”的荒谬逻辑,而是因为这类虐待动物的行为触碰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对公众而言,质疑一个曾因毒杀流浪猫而受处分的人是否适合担任公共服务岗位,并非过度反应,而是出于对人性的守护。特别是苏某某所报考的“便民服务中心”岗位,本就是联系群众、解决群众烦忧的一线窗口,更需要情绪稳定、积极温暖、富有共情力的人才。

也有人担心,舆论会干扰正常的录用程序。其实,考编公示环节,本质上就是制度化的舆论监督,它邀请公众共同甄别潜在问题,发现制度没有发觉的信息,这不是“干扰”,而是制度守门机制的重要补充。录用决定最终仍由招聘单位作出,但公众对于“人格与岗位是否适配”的直觉判断,也值得被重视。

更需要反思的是,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机制去应对这类疑问,而不是每次都要靠爆料与舆论来填补规则空白。政审与考察环节中,“重大道德失范行为”是否应有更明确的定义和标准?学校处分是否属于减分项?信息共享该如何兼顾隐私保护?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轻微违法记录封存的背景下,如何合理采信学校内部处分记录?

建立更科学、透明的评估机制比单纯讨论“虐猫者能不能考编”更重要。比如,一名学生曾因作弊受过处分,是否也应在录用环节中被“减分”?一个受过处分的人,和一个品学兼优的人相比,谁更值得被信任?这未必意味着受过处分的人需要被一票否决,但应形成清晰可操作的规则,让每一次录用都有迹可循,每一次竞争都更公平,而不是靠“声讨”来矫正失衡。

公共服务岗位不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种公众信任的托付,让规则说话,让信任有据,才能避免公共议题情绪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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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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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猫者考编,公众为何愤怒

2025年07月02日 07:36   来源:光明网   马青

近日,广西桂林一事业单位招聘进入考察名单的苏某某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发现,此人疑似曾因持续投喂毒药致校园流浪猫死亡而被高校通报处分的那名学生。对此,平乐县人社局回应称,已接到相关反映,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最新消息,经核实,此人与去年因虐猫被华中农业大学处以严重警告处分的苏某某系同一人。根据《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第一条第四点、第十点规定,该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取消其招聘资格。

这起事件再度引发舆论争议。一方面,有人支持:一个曾因虐待动物被处分的人,的确不适合进入事业编,尤其是面向群众的“便民服务中心”岗位。另一方面,也有人反驳:一事不二罚,人不能永远为一桩错误买单,难道连改过自新的机会都没有?

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事不二罚”的真正含义。该原则适用于同一行为不得受到同一法律机关的重复处罚,并不意味着受过处分的人在社会评价或其他制度中不能受到限制。比如,一个人因猥亵被处罚,日后被限制从事教职,是否算“二罚”?当然不是。这是基于岗位适配性的合理判断。

在现行体制中,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等公共服务岗位的考察环节,本就允许用人单位从“品德、诚信、社会表现”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完全可以成为道德审查和综合考察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公众的愤怒,也并非出于“猫比人重要”的荒谬逻辑,而是因为这类虐待动物的行为触碰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对公众而言,质疑一个曾因毒杀流浪猫而受处分的人是否适合担任公共服务岗位,并非过度反应,而是出于对人性的守护。特别是苏某某所报考的“便民服务中心”岗位,本就是联系群众、解决群众烦忧的一线窗口,更需要情绪稳定、积极温暖、富有共情力的人才。

也有人担心,舆论会干扰正常的录用程序。其实,考编公示环节,本质上就是制度化的舆论监督,它邀请公众共同甄别潜在问题,发现制度没有发觉的信息,这不是“干扰”,而是制度守门机制的重要补充。录用决定最终仍由招聘单位作出,但公众对于“人格与岗位是否适配”的直觉判断,也值得被重视。

更需要反思的是,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机制去应对这类疑问,而不是每次都要靠爆料与舆论来填补规则空白。政审与考察环节中,“重大道德失范行为”是否应有更明确的定义和标准?学校处分是否属于减分项?信息共享该如何兼顾隐私保护?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轻微违法记录封存的背景下,如何合理采信学校内部处分记录?

建立更科学、透明的评估机制比单纯讨论“虐猫者能不能考编”更重要。比如,一名学生曾因作弊受过处分,是否也应在录用环节中被“减分”?一个受过处分的人,和一个品学兼优的人相比,谁更值得被信任?这未必意味着受过处分的人需要被一票否决,但应形成清晰可操作的规则,让每一次录用都有迹可循,每一次竞争都更公平,而不是靠“声讨”来矫正失衡。

公共服务岗位不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种公众信任的托付,让规则说话,让信任有据,才能避免公共议题情绪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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