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进一步释放出强化法治保障的积极信号,有助于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两个不得”各有深意,精准发力。前者明确收费行为不能越法,旨在防止有人巧立名目,向民企收取不合理费用;后者明确罚款要严格依法,重在约束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趋利性执法。“两个不得”虽侧重点不同,但目的十分明确——剑指乱收费、乱罚款。
长期以来,乱收费、乱罚款是一些民企的切肤之痛。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行为,把执法异化为创收手段,把民企视为收割对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法律法规允许的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也收”等乱象,执法权异化为罚款权。究其原因,还是权力之手过于任性,缺乏刚性约束。
要让民企大显身手,就得时时刻刻管住不安分的权力之手。从去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再到刚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近来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仅指向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更释放出规范涉企执法的强烈信号。由此来看,此次草案二审稿新增相关规定,可谓顺势而为,更是有的放矢。
厘清权力边界,让企业依法说“不”。为何一些于法无据的无理收费、罚款,一个敢收,一个愿交?除了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机制之外,权力之手没被法律的戒尺打过手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此次草案二审稿新增的“两个不得”正是直击要害——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禁止无依据的行政干预,实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两个不得”让所有收费和罚款行为必须于法有据的同时,也让民企敢于对乱收费、乱罚款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