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为企业损失“兜底”?管理技巧用错了地方

2025-01-09 07:44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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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让员工为企业损失“兜底”?管理技巧用错了地方

2025年01月09日 07:44   来源:工人日报   杨玉龙

  “丢这个东西和普通理货员有什么关系?”近日,北京某超市门店的一名理货员反映,其所在超市以近10年间丢失大量装货用的木制托盘为由,要求全体员工分摊损失。上述理货员称,对于此事,超市相关人员只进行了口头传达,且明确只收现金,要求在发出通知起3日内,要么让员工找回所有托盘,要么向公司付款。(见1月7日《法治日报》)

  据了解,涉事超市门店丢失托盘总价值上千万元,每个员工至少需承担500多元费用。诚如有律师分析,如此大数量的物品丢失,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出了问题,没有建立有效的盘点、监管、防盗机制,以至于重要的企业资产疏于管理,造成大规模的损失,不应简单粗暴地转移风险,让员工承担经济损失。

  从实践来看,员工为其所在企业损失担责并非个例。社交平台上就有不少网友留言表示,一些用人单位会通过制定或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协议约定等方式,把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部分风险变相转嫁给劳动者。从情理上讲,企业强行将损失的“包袱”甩给员工的做法,不仅不公平,更不利于企业发展。

  企业理应成为员工的依靠和后盾,而非让员工成为企业损失的“兜底者”。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有两点不容忽视,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二是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也即,要想让劳动者赔偿损失,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对企业而言,应当认识到,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企业应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即便是公司和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也须合法合理,并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和法律程序才能通过和执行。

  可见,企业损失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让员工买单。一方面,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对于用工实践中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让员工为企业损失“兜底”,上述超市门店的管理技巧显然用错了地方,是对员工权益赤裸裸地侵犯。企业必须认识到,只有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安保制度和培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品丢失问题。员工面对企业过分要求时,也莫忍气吞声,要积极维权,倒逼企业规范用工。但愿此事能为那些动歪心思的企业管理者敲响警钟,别让类似的荒唐事再度上演。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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