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广州某老旧小区的业主纠纷成为关注焦点。住3楼的八旬老人郭某曾坚决反对加装电梯,导致工程延误一年多,然而,当电梯终于加装完成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引发了其他32户业主的不满与反对。后争端付诸法律,法院判决让老人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其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此事引发的争议较大,不仅这32户业主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不少网友也认为老人自私,想占邻居便宜。但这样的看法,于法于情理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理上说,正如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郭某作为业主不仅有反对建设的权利,建成后当然也有重新参与使用的权利,毕竟加装的电梯是建在公共面积之上的,不能剥夺老人使用这块共有区域的权利。
于情理来说,一个人年纪大了,考虑问题总会有不太周全的时候。或许当初老人家由于认知能力和思考角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偏差,导致其作出不支持加装电梯的判断。比如,可能认为加装电梯不安全,或者担忧加装电梯会有噪音污染和影响采光,等等。
但正如法院判决所说,加装电梯所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房屋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
老小区加装电梯是一件事关群众日常生活同时又牵涉很广的棘手问题,建设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能需要低层业主作出一定程度的权益让渡,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于郭某而言,反对加装是行使正当权利,反对无效后,使用已加装好的电梯也是行使正当权利。不依不饶地对老人的行为进行批判,于法无据,不利于今后加装电梯工作的开展,业主自治还是应该多一些理解和宽容。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