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专家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应该予以修改,未来可以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6月22日《法治日报》)
什么是工伤?顾名思义,就是指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中有“48小时时限”条款,也就是说,劳动者虽然在劳动时间、劳动岗位上发生伤亡,但若治疗超过了48小时,则不认定支持工伤。
“48小时时限”的苛责条件,造成了工伤认定的不公,且能产生“用人单位拖延时间,延时48小时候否认工伤;亲属在48小时内消极治疗,为认定工伤争取条件”的矛盾。所以,“48小时时限”备受公众诟病。
今年5月以来,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工伤认定时都打破了“48小时时限”的惯例,被认定工伤,这当然是好事,是积极的行为。可是,我们也应看到,一些司法机关仍然恪守“48小时时限”,还会被惯性使用。所以,与其依靠司法机关的“良心发现”,倒不如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打破仅以“48小时时限”为标准的窠臼。
诸多的现实案例证明,不合理的“48小时时限”造成了伦理悲剧。大家几乎一致认为,工伤认定不应以时间维度为唯一衡量标准,而应当还原伤害发生的根源性。即如果真的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即便在治疗时超过了48小时,也应对认定为工伤。所以,致病因素才是衡量工伤的准确标尺,而治疗时间不应为否定工伤甩锅。
“48小时时限”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工伤扩大化。比如,有些伤亡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发生,但与工作并无直接关系,而是由劳动者自身疾病造成的。这样的情况认定工伤,会造成工伤认证扩大化,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成本。不过,有些时候,“48小时时限”被有意误读,真正是工作导致的伤害,也受到了“48小时限制”挤压,让劳动者的权益被损伤。
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问题亟须解决。工伤认定应该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最重要的是,工伤认定必须回归“工”的本源。从这个角度看,工伤认定让其回归“工”的本意,要从突破“48小时时限”入手。因此,“48小时时限”条款应该成为下一次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内容。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