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指明路径

2021年02月09日 07:17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评论员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文件以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平台经济领域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为制止和预防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提供指引。

  近年来,从通信出行到电商娱乐,背后往往有互联网企业的身影。平台经济这种生产力新型组织方式正在深切地改变每个人的生活,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引擎,其创新属性对产业转型升级、参与国际竞争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过于快速的扩张伴随着无序发展隐患,垄断问题在其中尤为突出。资本为逐利而“圈地”垄断进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反而妨碍行业内部创新及整体经济稳定发展,也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互联网经济发展,打击平台垄断,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识。

  在此背景下,我国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力度势在必行。早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提升监管能力。《指南》正是从制度规范方面着手,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现行法律细化处理,为监管部门更好地适用法律,打击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指明路径。

  首先,《指南》明确了监管基本原则及相关概念界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首要原则便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同时考虑到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局面,要在依法科学高效监管基础上,重视激发平台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关系到能否认定垄断地位,兼之平台经济业务复杂多变,向来是互联网反垄断重点难点。“3Q大战”中,最高法认定腾讯QQ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就是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从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两方面进行了符合平台经济特点的阐释,将技术壁垒、网络效应、跨界竞争等因素纳入考虑,强调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为日后破解“界定难”提供了方法借鉴。

  其次,《指南》遵循反垄断法文本结构,分别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种主要垄断行为作出规范。反垄断法实施后,我国前后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数十部,构成了反垄断法律体系,但针对互联网经济的规范比较零散。此次《指南》的出台让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有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使政策规章与法律充分对接,细节处也更加丰满,更有现实意义与可操作性。

  例如,与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隐蔽性强,易于达成轴辐协议。《指南》将没有通过书面、口头形式,而是采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其他方式,在实质上达成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包含在垄断协议内,可以防止个别平台成为反垄断的漏网之鱼。又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指南》将“二选一”、独家交易等情况列为限定交易的考虑因素,并提出可以重点考虑屏蔽店铺、流量限制等惩罚性措施,和给予补贴、折扣等激励性措施。这对处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例具有极大的指导价值。

  另外,《指南》在制度设计上富于弹性。对于“大数据杀熟”现象,《指南》列举了认定构成差别待遇的考虑因素,并将交易习惯、随机性交易、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等作为正当理由,排除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别待遇行为之外。在认定垄断协议的考虑因素中,把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作出的价格跟随排除在外。基于现实情境作出差异化处理,能够降低“误伤”概率,让监管更加有的放矢。

  平台经济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分别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看出国家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决心。《指南》的公布则意味着在规则上也有了更为完善的依据,需要有关部门下一步将其落实到位。企业也要以之约束自身经营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平台经济的竞争生态,实现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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