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军: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亟须制度创新

2021年01月13日 08:23   来源:法治日报   薛军

  最近几天,饿了么外卖员在送餐过程中猝死的事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舆论聚焦的问题有二:首先,采取众包模式的外卖员与用工平台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不是劳动关系,平台对为其服务的外卖员究竟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其次,外卖员每日首单被扣3元钱用来购买保险,平台是否足额购买,相应的保险能否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饿了么回应称,对不幸身故的外卖员给予60万元的抚恤金,并且承诺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机制,提高保障力度。任何一个生命的逝去总是令人感到悲伤,针对个案的回应以及增加了300倍的抚恤金(先前饿了么只同意给2000元),让人感到稍许安慰。但对这一问题的追问和思考不应停留于个案。因为个案反映出来的恰恰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传统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模式发生深刻变化。零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甚至有可能成为主流用工模式,而劳动者固定地从属于某一企业的传统用工模式的比例逐年下降。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我国目前为共享经济提供服务的人数约7800万人,外卖员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外卖员中,采取众包模式的外卖员比例达到43.85%,而无论是专包还是众包,89.6%的外卖员声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

  可以说,在不知不觉中,我们的社会生活已然发生巨变。当我们提出“众包模式之下的外卖员与平台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这一问题时,现实已经超出了我们在提问时所预设的前提。严格来说,的确不能用传统的劳动关系去简单套用基于平台经济而发展出来的零工经济,因为二者之间的确存在显著差别:零工经济之下的劳动者非固定地从属于某个单一用工者,而是非常灵活地服务于多个用工主体,并且在劳务提供方面,享有较大自主决定空间。

  但问题在于,我国现有的关于劳动者的各种保障体制,基本上都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作为前提。因此否认用工平台与以众包模式提供劳务的外卖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就相当于否认了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的有效渠道,这显然是有问题的。饿了么平台的外卖员猝死事件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个案。

  保障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权益的一个可能思路,就是走向更为广泛的社会化保险机制。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8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科学界定平台责任”部分提到,“明确界定平台经营者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应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关于社会化保险机制在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北京义联社会工作事务所发布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北京地区网约配送员职业伤害调查报告》指出,目前各平台企业主要通过意外事故商业保险来应对职业伤害风险,这种商业保险的缴费主体是劳动者,同时存在覆盖面窄、理赔率低、保障水平不足问题,难以充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这一报告所揭示的问题,在饿了么平台外卖员猝死事件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外卖员每天被扣3元钱服务费,实际用于缴纳保险费的只有1.06元,以至于身故之后只能获得3万元的保险金。这种现状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一种良善的制度安排。

  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出路仍然在于制度创新。传统的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保障制度,应该基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向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延伸。广东省刚刚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就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到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中。这里的新业态从业者就包括了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等劳务的劳动者。这是一种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尝试。

  保障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权益所需要的制度创新,还包括对实际用工平台所需承担的主体责任的穿透式定性。如果允许平台通过层层法律关系的包裹,使得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平台完全脱钩,显然是不合适的。为此必须基于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来合理配置平台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主体责任。另外,国家也需要推动建立具有普遍性的职业伤害社会化保险机制,以覆盖更为多样的劳动者群体。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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