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都不能作为证据了?不用担心!

2019年12月27日 07: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王琳

  为解决电子证据“原件”认定这一棘手的难题,各国普遍以“功能等同法”或“范围扩大法”对电子证据的“原件”进行了重新定义。最高法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也因应电子证据本身的特质作了范围上的拓展,这将使各级法院在个案的适用上更具可操作性。

  12月26日,最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有媒体援引网友的热评发问:以后截图都不能作为证据了?可见,生活在信息时代,该如何提取电子证据颇受关注。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寻求司法救济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以来,迄今已近十八年。其间,民事诉讼法已经历了2007年、2012年和2017年三次重要修改。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民事审判实践等,也都有了较大变化。最高法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既是与立法变化衔接的需要,也是促进证据采信准确性,更好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此次发布的新规,对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保留了11条,修改的多达41条,此外还新增了47条,堪称“大修”。其中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都是颇值得关注的重点。舆论关注的“电子证据”相关规定,亦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并非新规。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就曾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电子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提供电子证据,当然也应当提供原件。

  但在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又和认定其他证据“原件”有较大区别。传统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首先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若依此推断,电子数据的原件应该只存在计算机系统内部,如何提供该“原件”就成了难题。因为任何下载、另存都是对电子数据的一种复制。

  为解决这一棘手的难题,各国普遍以“功能等同法”或“范围扩大法”对电子证据的“原件”进行了重新定义。最高法修改后的规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即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同时,规定又明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不难看出,最高法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也因应电子证据本身的特质作了范围上的拓展,这将使各级法院在个案的适用上更具可操作性。网友完全用不着担心截图都不能作为证据了,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截图及如何公证截图才能使之符合民事证据审查规则的要求。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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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都不能作为证据了?不用担心!

2019-12-27 07: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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