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教学区、公寓内用餐”,“不带送餐”,若违反将给予学校警告处分,取消一年内一切评优及助学金资格……近日,黑龙江东方学院下发了《校园文明养成自律承诺书》,其相关规定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
日前,该校再次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文明养成自律工作相关要求释义》,称“不在教学区、公寓内用餐”是指不允许学生将外卖拿到教室和寝室食用。学生可将外卖等食品拿到食堂或公寓指定餐室食用。
不在教室里用餐,这个规定可以理解,教室是教学区域,有其特定的功能性和严肃性要求。但是,不能在寝室里用餐,就令人匪夷所思了。
寝室是学生起居生活的集体场所,其功能预设里包含了“生活、学习、社交、娱乐”等多种元素,也就是说,学生在自己的寝室里吃饭、吃东西,同时刷刷手机,或者和同学聊天,无可厚非,这和我们在家里边看电视边聊天边吃饭,有什么区别。我们一再强调,学生要把学校当成自己的家。对于学生来说,寝室恰好就像家一样,在自己的家里不能用餐,无论是情感上还是逻辑上,都无比荒谬。
黑龙江东方学院规定学生不能在寝室里用餐,原因无怪乎两点:一,把学生都赶到食堂里用餐,不能吃外面的东西,因为这里面有利益关联;二,为了维护学生住宿区的整洁,防止学生在寝室里吃饭造成卫生问题。这两个原因中,笔者宁愿相信是第二条。但是,除了军事院校、警察院校以及其他有特殊性质的高校,一般高校的学生都应该有选择吃饭的权利,吃外面的还是吃食堂的,无论外卖存不存在健康风险,无论食堂提供的东西是不会是很难吃,食堂的规模够不够高峰时段学生集体就餐。学生可以在食堂买,带回寝室吃(笔者学校的学生就喜欢这么干);学生也可以拿回外卖在寝室吃。如果因为卫生问题,不让学生在寝室里吃,让他们到公寓指定餐室去吃,岂不是在搞笑。宿舍楼的这个餐室的空间够大吗,能容纳多少学生在里面用餐?学生在这里面用餐,难道就不会造成卫生问题?
高校有对学生管理和监督的职权,但其职权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才能够进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有明确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不准学生在寝室里用餐”,学生吃饭的权利都不能保证,这种管理监督就有违法的嫌疑了。
高校学生监督管理权实施的出发点,应该是有利于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顺利完成,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成才,为学生考虑,综合考虑他们的学习生活需求,再制定出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体现高校人性化管理特性的规章制度,并委派能力强和素质高的学生,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去进行文明监督和管理。学校千万不能出于管理方便的需要,“屁股指挥脑袋”,采用冰冷的“一刀切”管理方法,既不科学,也失之于粗暴,造成学生和学校之间严重的对立,对学校的形象造成严重的损害。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吃饭问题,最近新闻中屡屡有高校学生管理侵犯学生隐私的事情出现。据中国青年网报道,长沙理工大学近期频繁检查学生寝室卫生,多次安排突击检查,每天检查频率为1-2次,并要求检查合格的寝室才可以做其他事。检查期间,有男生检查女生寝室的现象,引起女生反感和不适。有查寝人员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开门查寝,侵犯学生隐私,并称频繁检查寝室卫生给学生的生活带来了不便;闽南理工学院学生纠察队在检查女生寝室是否使用违规电器时,有男生队员强行翻女生的衣柜,遭到该校女生反感,称男生夜查女寝引起女生不适,并侵犯了女生的隐私。
无论事后这两所高校怎样及时出面澄清,以自证清白,负面新闻被媒体顶盯上,总归不是什么好事情。为了避免这些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反面效应出现,高校应该主动厘清管理工作中的学生监督管理权限。哪些事情可以管,哪些事情不能管;哪些事情教师可以管,哪些事情学生不能管,都需要分得清清楚楚,不然,就可能急于求成而出糗,被学生抓住把柄,在自媒体如此发达的现在,任何一点小火星都有可能烧成大火。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