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免责,让创新“领头羊”不当“替罪羊”

2018年08月20日 11:07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如在改革创新等领域出现失误,但并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违规的,将免予问责。近日,武汉市出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划定10种免责情形,让广大干部轻装上阵,勇于担当作为。据介绍,武汉市还将成立容错纠错评议委员会,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治庸问责办。(8月19日《湖北日报》)

  事实上,武汉设立“容错免责”机制,主要是针对干部而言的。其根本目的,就是鼓励干部大胆创新和探索,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果效果不好,甚至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比如,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干部,不影响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待遇。可见,设立“容错免责”机制,允许干部在改革中犯一些错误,是从制度上保护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一种体现,值得各地一试。

  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干部,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干事就少犯错,少犯错就是好人”等消极观念,主要表现在“四不”,即不学习、不思考、不改革、不创新,或在思想上守旧抱缺、不思发展,或占着岗位不作为,只做“和尚”不“撞钟”。试想,如果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如此平庸,事业如何发展和进步?相反,经济社会发展就需要实践,就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过程中,犯错是不可避免的。可见,应通过“容错免责”机制,来保障“改革者无罪”,激励干部大胆地闯,大胆地试,保证创新的“领头羊”,不至于成为“替罪羊”。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容错免责”机制,要避免将其演变成个别领导干部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这就必须在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基础上,以制度的形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体系,避免某些干部把“犯小错”当成家常便饭,要么小错不断,要么铸成大错。因此,仅允许干部“试错”还不够,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去主动“纠错”,更要实行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避错”。

  换言之,推行“容错免责”机制,还需避错纠错措施补位。为了保证领导干部的决策正确,就必须强化民主机制,使得决策过程开放、透明,让更多人出谋划策,保证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在一些法治国家,政府决策层的“少出错”,是通过辩论实现的;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把有关改革方案和创新内容公布于众,让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严格的专家论证、群众听证、组织认真审议,能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更可以保证干部少犯错误,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