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能“任性”欠缴

2018年06月13日 08:23   来源:北京日报   刘慧慧 王冷

  近日,一则“业主欠2.3万物业费,遭索赔28万‘天价’违约金”的新闻引发关注。无独有偶,据《成都商报》报道,曾有业主因欠缴5万多元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知要交55万元的“滞纳金”。

  生活中,也有一些业主不愿意交物业费,原因无外乎尚未入住、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等。那么,法律对物业费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业主欠缴,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加收“滞纳金”“违约金”呢?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违反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已竣工但尚未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由此可见,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的,并要写进物业服务合同中,在物业公司正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则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要积极履行交费义务,不能任性而为。需要提醒的是,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不仅需要交纳违约金,而且还可能被纳入“老赖”黑名单。至于有些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其实质也是“违约金”。

  然而,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天价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则是存疑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并不是约定多少就是多少,还是要看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有多大。业主欠交几万元物业费能否为物业公司带来数十万元的巨额损失,则需审判机关仔细调查,才能准确判决违约金额。

  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优劣,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物业部门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减少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同时,还应及时反思,创新管理水平,取得业主的支持和信任,减少拒缴物业费的情况发生。如杭州和苏州等地一些小区的物业将在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回馈业主,年终时给业主发放百万现金,受到业主欢迎。广大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部门的工作、依法交纳物业费,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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