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不是杀熟工具

2018年03月01日 08:28   来源:北京晨报   

  最近,微博网友“廖师傅廖师傅”自述了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据了解,他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通过前台他了解到,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他用朋友的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2月28日《科技日报》)

  析理

  信息留存 也要能遗忘

  网友们纷纷吐槽各自类似的“被宰”经历。可见利用大数据“杀熟”并非个例,而是成了一个令人防不胜防的普遍现象。

  互联网时代,海量的消费信息在购物的同时被记录下来,人们的偏好和习惯在不经意间就可能被他人获知,从而为大数据为“杀熟”提供了便利,这尽管不是大数据以及大数据挖掘的原罪,但却涉嫌价格歧视,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高度警惕。

  其实,所谓大数据,就是由许多千奇百怪的数据,杂乱无章地堆积在一起的东西。而大数据挖掘,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由机器自动完成的特殊“人肉搜索”而已。只不过,现在“人肉”的目的,不再限于抹黑或颂扬某人,而是有更加广泛的用途,比如为商品销售者寻找最佳买家、为某类数据寻找规律、为某些事物之间寻找关联等。总之,只要目的明确,大数据挖掘就有用武之地。就现实情况来说,大数据隐私挖掘的杀伤力,已远远超过了大数据隐私保护的能力,上述“杀熟”如影随形,大行其道,就是例证。

  因此,单靠现有技术和商家自律,显然无能为力。不仅难以遏制“杀熟”,甚至会越保护就越加剧隐私的泄露,进而引发更多问题,所以必须多管齐下,寻求治本之策。从法律上,应禁止以“人肉搜索”为目的的大数据挖掘行为。增加“被遗忘权”等法律条款,即网民有权要求相关网络删除“与自己直接相关的信息碎片”。从管理角度来说,应采取措施对一些恶意的大数据挖掘行为施行监督和管控,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以儆效尤。另外,在必要的时候,还需重塑隐私概念,或许更有利于遏制利用大数据“杀熟”,也更有利于保护该保护的隐私。(张国栋)

  观察

  差别价格 其实是歧视

  熟客打折扣,这是情理之事,也符合商业经济的规律。然而,网络交易却会给出截然不同的待客之道——“杀熟”。网络公司或商家,利用大数据掌握了你的消费习惯,将你遮罩在消费习惯的玻璃一边,让你“享受”独有的高价服务或商品,这其实就是一种价格歧视,或者说欺诈。

  网络公司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将网民的消费信息、生活习惯、个人隐私等收入囊中,成为最懂你的人。事实上,即便你的消费习惯、网络轨迹可以瞒得了枕边人,也瞒不了网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不应当被宽容的“人肉搜索”,将它用到牟利上,更违背法治精神。

  亚马逊也被爆料过用类似的手段欺骗消费者,亚马逊CEO贝索斯为此公开道歉,称这只是向不同顾客展示的差别定价实验。什么是差别定价实验?也就是说,商家根据消费者不同的购买意愿、能力等因素,对商品设定不同的价格。这种“同物不同价”,在实体消费中也存在。尽管贝索斯如此解释和道歉,但顾客依然不满意。显然,在网络营销中运用差别定价策略有很大风险,也不被消费者认同,亚马逊从此之后,再也没有做过这样的实验。如果现在的网络电商再拿差别定价为自己不择手段牟利的遮羞,消费者肯定不会买账。

  公平的消费环境,有利于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网络电商利用大数据“杀熟”,不应麻木地去宽容。一方面提醒网络消费者,不要单纯地依赖某个电商网站,经常换换网购账号,经常走出来看看,莫成井底之蛙。当发现被“杀熟”时,及时留存网络数据和证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应本着对消费者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地介入对电商“杀熟”举报的调查,并依据法规惩戒不轨的网络商家,别把投诉当儿戏。(黄齐超)

  建言

  要用其利 还应防其害

  微博发出后,很多网友跟帖表达自己的“被宰”经历:“我和同学打车,我们的路线和车型差不多,我要比他们贵五六块”“选好机票后取消,再选那个机票,价格立马上涨,甚至翻倍”“我的消费比较高,我老公消费比较低,开通不限流量服务的时候,他只要开通88元的套餐就可以,我必须得开通138元的套餐”……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你在网上说的话、发的微博微信、手机定位系统留下的路线图等,都是大数据的组成部分,商家通过大数据精准寻找最佳买家,这也无可厚非。但一些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为不同的消费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打出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这就涉嫌价格歧视。这种价格歧视往往还将消费者蒙在鼓里。对大数据的掌握与滥用,让一些不法商家能更加高效地将消费者“玩弄于股掌”。

  网络公司手中掌握的大数据,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利器,这让网络公司比传统商业时代的商家更多了一项“特权”,也让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权益更难得到保障、更易受到侵犯。大数据隐私挖掘,不仅让公众遭受价格歧视,还会让公众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让公众成了“透明人”,被一些不怀好意之人利用,比如有商家收集、倒卖用户数据,擅自扩大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严重。

  对此,要加强隐私保护,应采取措施对一些恶意的大数据挖掘行为施行监督和管控,对于利用大数据进行价格歧视的商家,要能依法依规予以惩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让大数据得到“善用”,能够造福于社会,能让商家利用大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服务,而不能让其成了不法商家牟取不当得利及肆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工具或帮凶。(戴先任)

  警示

  不能作恶 底线要守住

  按照正常的商业规律,商家为了稳固市场发展,一般都会对熟客区别对待,甚至冠以VIP客户,给予优惠价或特殊服务,以笼络住忠实客户的心。然而,部分网络公司却利用大数据“杀熟”,给熟客的定价比普通客户还高,明显违背了商业规律,乃是涸泽而渔的做法。

  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入挖掘、分析,在商业领域可以根据用户的上网轨迹数据和日常消费习惯,给用户进行消费者画像,从而实现精准营销、个性化推荐等,以提高成交率,降低营销成本,提升消费体验。

  但大数据也是一把 “双刃剑”,如果遭到商家滥用,随意超越边界,就会损害到消费者利益。可以想见,当消费者发现真相后,必然会心生愤怒,进而会用脚投票,主动抛弃商家。显而易见,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亦潜藏经营风险,只能寄希望于消费者不会察觉,否则一旦价格歧视的秘密被揭开,就会引发消费者反弹情绪,并诱发舆论风波。亚马逊的差别定价就曾引发用户集体谴责,即为典型例子。

  在信息化时代,各行各业均已被互联网重构,网络用户的行为轨迹均被记录下来,商家掌握越来越多的数据信息,甚至比我们更了解我们。商家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给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也可借此牟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对于商家走“技术歧路”,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只能寄希望于法律制裁,而不能指望商家的自觉性。毕竟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天性,依靠商业伦理道德,总是不太靠谱,唯有将法律基础打牢,令其违法成本大幅抬升,使其得不偿失。在法律完善、惩罚机制健全的市场环境下,商家才会有更高的追求,“不作恶”才能成为共识。(江德斌)

  三言两语

  多用几个同类的网站,避免被大数据“杀熟”。

  ——小女子

  从认识你到了解你,再到更懂你,甚至不需要你下单,多浏览几次就可以了,太恐怖了。

  ——简单

  所以现在有时候会反着想一想,还是得合理消费。

  ——李苏

  竞争充分条件下,杀熟也比较难,反之容易成功。

  ——微香

  确实遇到过,买电影票,同一时间同一场次,不同手机价格不一样。

  ——多多

  数字技术确实方便,但也必须警惕方便背后的陷阱。

  ——悠然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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