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2017年12月14日 07:38   来源:长江日报   秦孟婷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

  医疗纠纷导致的恶性事件,是当今社会的热点,也是敏感点。过去在处理纠纷时,采取的措施,往往随机、盲目、缺乏系统性,即使处理,也面临“难了”的窘境。

  长期以来,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盛行。有的纠纷,如果是医院方和患者方私下调解,往往还能不拘泥于程序和实体规定。如果涉及复杂的问题,医患更是各执一词,“罗生门”频发。

  难以调解,难以定性的民事纠纷问题,往往就要求助于法律,而不是简单地靠“辩”就能明晰。一次辩论,耗费的时间太长,耗费的舆论关注太多,耗费了双方的心力,得不偿失。我们解决问题,并不需要一次次不计成本地重复案例,虽然,故事的重演能带来法理的思考,带来法学学科的理论延伸,但司法改革、立法的推进,能让法律对现实纠纷进行“反哺”,给现实中解决问题提供权威依据,大幅度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针对医疗纠纷问题,虽然也有相应的法律,但《解释》的发布,无疑为现实层面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司法阐释,将法律适用范围、主体资格的确定、责任的划分,进行了细分。问题、纠纷既然复杂和多样,就要求法律也要体现对社会治理的关注,也要有相应的细则和弹性。近些年来,在这方面,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很多对社会治理方面的研究,还有的是案件集纳、梳理,比如关于老赖的治理,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等等。

  当然,也要看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并不是一件说做就能做到的事。司法体制改革方兴未艾,在不断的改革中踏出坚实一步,就愈发能深刻感受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的千钧之重。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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