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中国留学生章莹颖在美国失踪的消息一直牵动着国人的心,自6月9日章莹颖在赶往租房处签合同途中失踪,至今杳无音询。案件中,而章失踪已有一个多月,而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已经落网近两周,但面对法庭审问,嫌犯却始终保持沉默,拒绝交代章莹颖的下落,美国法律对其也无可奈何,因为其拥有法律认可的沉默权。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是美国家喻户晓的“米兰达明示”,也是美国沉默权的开始。其源自于一个案件:一名叫“米兰达”的强奸犯因为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强迫其写下罪状而上诉到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判决“米兰达”胜诉,并宣告:警察必须告诉被捕者:第一,他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如果选择回答,则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美国遵循判例法原则,因而此则案件成为日后“沉默权”的根据,同时,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所以在美国,嫌犯克里斯滕森有权保持沉默。美国法律的“沉默权”的设立是为了限制执法机关的滥用权力而设的一种权利,其与刑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互为补充,认为:任何人在法院作出最终审判前都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因为面对国家公诉的指控,被告总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很容易被侵犯人权。
美国法律中的“沉默权”的确比较“先进”,然而并非人人称赞的那么完美无瑕,放在章莹颖失踪这一事件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它的弊端。“沉默权”的确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却同时让一个风华正茂的学生生死未卜,让其家人悲痛欲绝,FBI办案效率低下,经历一个多月的侦查都没有结果……如果能从克里斯滕森口中获得章莹颖的线索,那么找到她的机会以及她活下来的机会是不是就大一些呢?
其实中国刑诉体系中也有类似的“沉默权”。2012年新修正的《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条法规相互补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隐藏的“沉默权”。我国并没有明示嫌犯可以有权保持沉默,却可以从辩护原则中推导出沉默权,同时要求嫌犯如实交代案情,在“沉默权”这一点上留有回旋余地,足见我国立法者的匠心。
中国的司法是偏向于“保守与严谨”,但这不是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根据现实国情决定的。像“沉默权”,立法者需要考虑多方因素,首先是嫌犯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其次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中,如果存在“沉默权”,会不会影响破案效率?更重要的是,会不会影响到法院的审判程序?西方将“保障权利”置于首位,进而带来的后果是章案许久未破,效率低下,嫌犯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与初衷似乎有些矛盾,有待商榷。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