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员工持股为国企混改突破口

2017年05月05日 08:0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匡贤明

  员工持股不仅是在股权上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决策权上

  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我国当前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改制上市,二是资本并购,三是员工持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过去几年来各地员工持股更多处于探索和制度设计阶段。2016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国企改革在2017年要“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个特定要求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员工持股方案。

  最近,天津出台的《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参与员工持股的范围做了界定。意见提出,“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尤其要指出的是,这份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均不得持股”。

  一方面,这份意见避免了利益均沾式的全员持股,使股份真正集中于企业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体现了员工持股激励人力资本的初衷,有利于形成劳资利益共同体。

  另一方面,这份意见也避免了小范围“管理层持股”,尤其是有政府背景的管理者参与收购。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吸取了前些年MBO实践中某些偏差的教训。受政府委托进入国有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的领导人,其身份代表的是政府,而不是个人。相关部门已经通过一定的形式(比如投资控股公司)掌握一定份额的股权。如果受托人再以个人名义持股,无疑会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紊乱。更重要的是,这个规定可以避免受政府委托进入企业的人依托自身独特的信息优势,在员工持股中占据超过合理范畴的股权,避免了“管理者占大股”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格局。

  因此,在有效规范股东与管理者关系上,这一排他性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当然,从推进员工持股角度出发,在实践中还需要对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比如,第一,从强化激励的角度出发,对于政府派驻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使这些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与其职责相匹配。第二,员工持股不仅是在股权上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决策权上。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第三,对于持股员工的资金来源,在杜绝国有股东无偿赠予、提供财务资助等途径外,需要完善相关的金融安排。这些都需要在深化员工持股改革中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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