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网贷资金银行存管不代表无风险

2017年02月27日 07:52   来源:工人日报   杨召奎

  上周,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业内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资金存管是指,P2P平台将投资者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这样能够实现投资者资金与平台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从而降低投资者资金被挪用、平台跑路的风险。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了客户资金实行银行存管的第三方存管制度;同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并给出了12个月的整改期限。

  然而,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并未实施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主要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据网贷天眼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正常运营的2300多家P2P平台中已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的有155家,占比不到一成。

  原因何在?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银行介入以后,P2P平台信任度会提升,但一旦出问题,银行的声誉便会受损。而且这项业务对利润贡献并不高,但前期的开发却需要消耗较大的人力物力,所以银行在这方面比较谨慎。另外,银行资金存管门槛较高,需要平台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这使得一些条件不达标的平台推进银行存管的过程相对缓慢。

  为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营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也就是说,投资风险需要投资人自行承担,银行不担责,而且平台也不能借银行为自己宣传。

  在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看来,银行免责条款有利于打消商业银行顾虑,推动其在网贷资金存管上的积极性。可以预见,接下来会有更多商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

  “行业未来6个月将上演众多网贷平台的‘生死时速’,6个月后,大量不合规平台或技术能力无法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将会退出,只有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显而易见的是,《指引》将大大提升行业的合规水平,有效防范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以及跑路的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说。

  但需要注意的是,P2P平台上线银行存管不代表无风险。一个P2P平台是否安全,合规运营,并不能单一通过是否已经对接银行存管来判定,应该结合资产端情况、风控模式、借贷审核流程、公司整体运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正如财路通相关负责人所说,从有关规定来看,对接银行存管是一个P2P平台应该完成的工作之一,是平台必备的资质之一,而不是加分项和安全保障。

  因此,网贷平台在开展资金存管后,布局优质资产债券端,发力技术端,做好风险管控依然是重中之重。对于投资者来讲,在选择P2P平台时也要注意甄别,重点关注平台的底层资产以及风控水平。

(责任编辑:范戴芫)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牢守风险底线 促进平稳发展    2017年02月07日
  • ·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应疏堵结合    2016年12月28日
  • ·防风险须探明病灶对症下药    2016年12月22日
  • ·稳住根基防控风险    2016年12月21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