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品该如何处理?13日上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总监杨学勇接听市长专线时表示,厦门回收家庭失效药品有了新规,今后市民可将过期药品送至全市200家药店的固定回收点,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统一收集并进行无害化销毁。(12月14日《海西晨报》)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就是“劣药”,该类药品应该被禁止生产和销售。然而,对于过期药品如何处理,却并没有予以明确,而过期药品处理的主体也并没有明晰。应该说,厦门创新过期药品回收方式,避免了过期药品随意流通和处理,正面价值和意义不容小觑。
然而,过期药品的回收规定虽然具有善意目的,但现实中的效果和作用如何,却面临不确定性。一方面,过期药品处理需要经济成本,药店则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假如将处理责任强加给药店,药店必然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过期药品的回收呈现出链条式的特征,需要财政、卫生、环保、食药监等多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仅靠药店则孤掌难鸣、力不从心。再者,过期药品回收缺少激励机制,居民是否对过期药品回收抱有积极性,恐怕也面临诘问。
对于过期药品的回收,很多西方国家都形成了成熟和完善的回收机制。比如,在英国,过期药品要被放入隐忧专属标志的垃圾袋,乱扔过期药品会有诚信不良的记录。再比如,美国采取厂家上门回收模式,德国则采取有偿回收模式等等。而在国内,过期药品回收模式的推行,却并不是一帆风顺。其实,在国内推行过期药品回收制度的,厦门并不是个例。在上海,大概有2800多家药店设有过期药品回收箱,但主动将过期药品送到药店的,则寥寥无几,大多数居民只是将过期药品随手一扔。
那么,处理过期药品,并不能仅仅依赖于药店回收,而是应该完善全方位、立体式的过期药品处理体系。从这个方面而言,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回收的方式、标准、流程、监管责任等做出明晰规定,让制度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应该强化过期药品回收宣传力度,推行有偿回收或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从而形成全民动员的氛围。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