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的不仅仅是短途出行的问题,化解的也不仅仅是“最后一公里”接驳的尴尬,更具有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还大城市一片蓝天净土的重要功能。然而,几天前,成都市华阳街道的城管以非法占道经营为由,扣押了辖区内百余辆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此举引发舆论关注。不过,消息曝出不久,成都市城管委员会否定了华阳街道城管的执法行为,认为对于“共享单车”,应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管理,随后,相关部门又将扣押的“共享单车”退还。(11月30日《法制日报》)
管理部门的“乌龙”背后是对责任主体鉴定不清楚、责任认定不清晰。事实上,“共享单车”是新时代的一种产物,对其管理,管理部门也在“摸索着前行”。但是,从很大程度上讲,“共享单车”是值得大力推行的,因而,找准问题的根源,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把所有责任都压在平台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作为平台方,确实负有管理责任。但是,“共享单车”是一种便利产物,这是区别于公共自行车最大的差别,也是商业卖点之一。作为用户,为了寻求方便,使用了“共享单车”,就应该遵守相关的规定,因而,最大的责任主体,还是在用户身上。
为什么相关管理部门不寻找使用人,而找到了平台?很大的原因在于使用人管理起来很困难,而处罚平台容易得多。相关部门以平台作为切入点,借助平台的力量来管理,是管理部门的“金算盘”。然而,这一“金算盘”显然打错了,以权力来限制企业发展以达到管理的目的,不仅体现了管理部门的乱作为,更挤压了企业的生存空间。
既然企业有使用“共享单车”的相关规定,那么使用者就要去执行。如果使用者违反了租赁的相关规定,或是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管理部门也绝不可贪图省力,找错责任主体。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