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11月28日《经济参考报》)
对于“70年宅地使用权”的说法,理论界、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民间则一直焦虑不止,因为这涉及到每个家庭的具体利益,如果没有法律保障,没有政策支撑,谁都担心70年宅地使用期限一到,“家”会不保,自己没地方住,子孙后代没地方住。是啊,一个人连立足之地都没有了,哪里还有安全感、幸福感?!每个家庭都希望关于“70年宅地使用权”的问题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了却心中担忧。
公众担忧“70年宅地使用权”,缘于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如何“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没有顶层设计,“自动续期”怎么续,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公众担忧地方政府制定不利于民众利益的地方法律法规,致使其利益不保或受到损害,其中有的人担心“续期”收费太高,无力承担,焦虑不安。
目前,对于“自动续期”说法,有三种观点: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补交费用;二是获得70年权限的,到期后自动续期,免交费用,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70年后,土地无限期免费使用,相当于获得了永久使用权,实质上变成了“所有”,即改变了土地性质。但是,补交费用太高,民众承受不起,且与民争利,也不妥。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够70年权限的,到期后交少量费用,享有使用权,不够70年的,补交70年权限,尔后如前一样,交少量费用获得使用权,比较公平合理。当然,正如专家所言,这样的政策要立法确定,出台顶层设计方案,做到有法可依,防止各自为政,差距太大,形成制度化不公。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