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11月01日 《光明日报》)
草案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各方的讨论。的确,教育无小事,任何教育方面的政策都是社会最为关注的公共议题之一。因为它牵涉到千千万万的家庭,甚至影响到一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对之重视无可厚非。但这一草案的修订,引发更多的是争议。孰是孰非,确实需要加以审慎的思辨与讨论。
民办学校在当前主要分为营利性民办和非营利性民办。此次草案,并非完全排斥民办学校,而是禁止营利性民办,且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有人认为,既然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那么理当禁止“营利”。然而,所谓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它指向的是政府提供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强制性,而非强制学生只能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公益性,也只能用来衡量公共部门在提供教育资源上是否体现了公益,而并不排斥学生和家庭选择其它非公益性学校。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不容忽视。在眼下不少城市为义务教育设置了户籍门槛的大背景下,正是民办学校满足了那些无法到城市公立学校上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的受教育权利。若这种状况不解决,就匆忙堵住民办学校的大门,只会影响到更多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而那些担心民办教育拉大整体教育水平差距的观念,也同样经不起推敲。要知道,民办教育的产生,本身就是丰富了社会的教育资源供给,并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社会教育需求。在这个过程中,即便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之间的教育水平差距拉大了,最恰当的办法也应是首先提升公办教育的水平来“补短”,而非限制更具优势的民办学校,以“削高”的方式来试图达到均衡。否则,就将连累到社会的整体教育水平。再者,失去了民办学校的“鲶鱼效应”,学生和家长变得更无选择,反而不利于激发公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
的确,义务教育不应该成为一个暴利产业,但一方面办好公办教育,另一方面允许适度基础上的营利性学校存在,对于社会教育的长远发展而言却是好事。一来,它填补了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也减少了教育经费补贴上的负担,二来,适当的营利性质也满足了社会对更优质和多元化教育资源的需求。事实上,中国教育在近年来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多元化的教育资源供给局面之上。此外,将营利性民资排斥在义务教育阶段之外,也不符合当前社会对于民资的整体开放态度,并同样可能影响到民资对其它阶段教育的投入积极性。
必须承认,民办教育在当前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和引导。但前提应是,在开放的背景下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多年,从社会选择习惯和行业规模而言,都具备了强大的社会基础,一味禁止,既涉及到一系列的复杂操作,也影响到千千万万个学生和家庭的利益。在这一现实语境中,对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民办”的一刀切叫停,理当三思。(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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