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此前,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教育部提出,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上述意见进行吸纳。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11月1日《北京青年报》)
早有有识之士指出,“真正的教育机构必须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其使命是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而不是为了从家长的口袋里拿钱。”所以近年来,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民办学校的“营利”与“非营利”之争,多数声音认为,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不能追求“营利”,也就是不能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传出民办教育促进法要作出修改时,多数声音也提出,对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不宜完全放开,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仍需控制。
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正是众望所归。从法律定义看,义务教育和营利性民办教育存在矛盾。根据宪法规定,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如果我们在义务教育阶段鼓励兴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各级公共财政就有“甩包袱”之嫌。
而且,如果义务教育也可以营利性办学,会出现更多“贵族学校”,不仅体现不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而且无法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与配置。如今,不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优秀师资,纷纷流向工资福利高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领着国家工资,却在民办学校挂职或兼职,有些“一校独大”、财大气粗的民办学校,甚至把当地义务教育优秀师资横扫一空,严重影响了公办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
此外,还会加剧“择校热”,增加家长经济负担。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热与“掐尖战”,其实最初是从民办学校开始的。为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减轻财政负担,不少地方允许民办学校跨越公办学校“划片招生”的限制,以分数选择高分生源,掀起择校与掐尖的做法,慢慢就形成“择不上民办择公办”的风气。如果鼓励义务教育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先在公益性和逐利性间左右摇摆的民办学校更会毅然倒向逐利,民办学校的收费恐怕要高出几倍或十几倍。
由此观之,营利性民办学校真的应该远离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要举办民办学校,就搞非营利性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有人或许要问,不让营利还会有民办学校吗?实际上,非营利性并不等于不能有收益,只是不以盈利为最大目的,像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投资保值型或合理收益型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当然,在义务教育不得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成真之后,也要防止一些营利性民办学校打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招牌,实施义务教育。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