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民办学校中党组织活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11月1日《北京青年报》)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基本政策,带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普及性,根本的目的是保证国民不分贫穷贵贱,都能够接受到一定基本均等公平的教育,赋予国民平等发展的教育基础。当然,国家的义务教育与国家和国民的实力密不可分,我国国民义务教育经历了从薄弱到普及再到逐步健全的阶段,义务教育从当初的6年延长到现在的9年。
这个过程中,由于受到财力投入、师资力量等因素的制约,曾经出现民办中小学与公立中小学并存的局面,但基本都是非营利性民校,以弥补公办的不足。但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许多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相继出现,即所谓的贵族中小学校,实践中这类学校已经超越了民办学校弥补公办不足的功能,由于其营利的冲动和资本的撬动,在教育设施投入、师资争抢等方面,对义务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既人为制造了平民教育与贵族教育的差距,又给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制造了瓶颈,影响了义务教育的社会公平。
同时,社会资本进入义务教育兴办学校,也与鼓励社会办学的宗旨相违背。国民教育与民办教育应当是主与次的关系,相关补足补位,以建立多层次、覆盖多领域的教育格局,使得国民有机会接受更充分的科学文化与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升国民素质。社会资本兴办营利性义务教育,显然与公益教育出现重叠,必然致了义务教育资源的浪费。此外,错误的导向还可能导致基础教育跌入产业化的歧途,消蚀义务教育的基础。
义务教育理当保持纯粹公益性,给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禁区。当然,保持义务教育公益的纯粹性,光有办学禁区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是要强化政府办学责任,关后门的同时也要开前门。一定程度来说,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出现,与一些地方把义务教育当包袱有必然关联,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过出卖公办学校“公改私”的个案。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义务教育的发展与人口规模极不相称,入学的刚需使得义务教育向非营利性民办和营利性民办堆积。
强化政府办学责任,既要增强地方政府落实基础教育政策、加大投入的责任,实行刚性约束,同时,也应全国一盘棋,以加快户籍改革为目标,改革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投入机制,破除地方利益壁垒。此外,还应加大民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的扶持力度,缩小与公立学校差距,促进均衡发展。(南方网木须虫)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