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下海要先有“冷却期”

2016年08月11日 07:55   来源:长江日报   

  公务员辞职下海,近几年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3名副市长下海担任金融企业高管,年薪上百万元,其中,潍坊市原副市长夏芳晨调任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管理总监,履新未满4个月即出任阳光保险副总一职。此前也有报道称,国家“一行三会”自2013年以来已有数十位官员离职下海。

  对于官员下海,舆论的第一个疑问是“他们图啥”。媒体首先想到的是下海官员收入上的变化,有依据没有依据推测他们拿了高薪。舆论的第二个疑问,是下海官员何以会放弃自己的“锦绣前程”。而结论通常是,他们的前程相对于他们对自己仕途的规划,实际上遭遇了上升瓶颈。下海拿高薪就是很实惠的事情。

  社会上有人开始反思了,说现在政府部门人才只出不进,政府有人才流失之虞。又说同样一个人,在政府工资很低,在企业一年薪酬几乎等于当官一辈子所得,公务员工资水平不合理。

  这些想法当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无论是当公务员还是当企业高管,总之是从事一种职业,对收入的考量自然是理所当然而又合情合理的。但私人的职业选择却涉及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公务员辞职下海固然是出于个人选择,却有一个合不合理与合不合法的问题。当高管、拿高薪,别人不得眼红;但公务员辞职上哪儿去,却不能由着公务员“心想事成”。

  公务员辞职下海,折射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在计划经济时代和实行市场经济之初,公务员辞职恐怕就是失业,除非像王石、冯仑等人那样去创业,否则不会有高薪的高枝等谁去“另栖”。公务员下海有可能是给市场输送了人才,但断言政府人才流失,怕也是夸大其辞。中国有一个700多万的庞大公务员队伍,把这些年辞职下海的累计起来,也不足其零头。

  肯定公务员队伍与社会之间的流动,不是说公务员可以随便辞职。公务员一旦决定辞职,政府是留不住的。但公务员法有一个“冷却期”条款,规定公务员辞职的,原系领导成员者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就是说,官员不是辞职第二天就可以无拘无束拿高薪。

  关于公务员辞职“冷却期”条款,既然法律有规定,党内有规矩,就要严格执行。但关键是,谁是执法主体,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由谁来认定,甚至还有认定标准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者不得担任公司董监事和经理职务,但现在服刑者担任企业老总的,经常无人过问。像“一行三会”官员到金融企业担任高管,就疑似牴牾“冷却期”条款,但至今未见有关部门回应民间质疑。

  政府与企业的人才流动,被称为“旋转门”,对社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企业到底看中了下海官员的什么,如果看中他们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那自然是好事。但如果是看重前官员们基于权力的影响力,那对于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将是灾难。请有关部门审查一下下海官员担任企业高管的合法性,自是十分必要。 本报评论员 杨于泽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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