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上海市民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揭开面纱。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增加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7月25日澎湃新闻网)
不可否认,“分虫”猖獗,“买分卖分”非法中介横行,首先源于一些交通违法者及非法中介之间的利益冲动。上海立法禁止“买分卖分”违法行为,并给予重罚,具有标本意义。然而,遗憾的是,针对交管部门“以罚代法”现象,《条例》中却只字未提。交管部门“以罚代法”,为“买分卖分”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现实土壤,却是不争的事实。比如,一些地方的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只罚款不扣分”,或“罚款抵扣分”。殊不知,交通执法不是一桩买卖,公共安全更不可沦为交易的对象。
事实上,《条例》中针对“买分卖分”条款,也存在“以罚代法”之嫌。比如,“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成为整治“买分卖分”的杀手锏。
众所周知,罚款本是通过经济手段来震慑和惩戒交通违法者,从而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的根本目的。然而,交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以罚代法”,等于可以“花钱买违法”,将交管部门与司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异化为一手交钱、一手免责的合作伙伴关系,而神圣威严的交通法规,俨然成了交管部门疯狂敛财的“提款机”。可见,交管部门“以罚代法”,实际上等于纵容了交通违法行为,才造成了交通违法行为呈“井喷”之势,其背后引发和潜伏着多少交通事故,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不除“以罚代法”,难禁“买分卖分”。“以罚代法”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违背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损毁了政府自身形象,政府也将因此而失信于民。可见,立法并不是万能的,交通环境的整治,民众公共安全感的提升,还是要从执法部门自身抓起,从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改良执法理念做起。各地交管部门应反躬自省,摒弃“以罚代法”的任性行为,维护好执法为民的崭新形象。更重要的是,针对交管部门一些“不成文规定”,从制度上肃本清源,才是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