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师生恋,应该框限在相对概念里

2016年06月30日 07:27   来源:羊城晚报   何龙

  高校该不该禁止师生恋的问题一直有争议。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1名受访大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5.6%的受访大学生表示周围有过师生恋。对师生恋的当事人,33.4%的学生认为有勇气,34.3%的学生评价负面,32.3%的学生觉得无所谓,64.5%的学生认为有利益关系的师生不应恋爱。

  有利益关系的师生,一般是指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教学关系或行政关系。所以说到师生恋,首先应该细究“师生”的概念。

  广义的“师生”,是指教师与学生,不管他们在不在同一学校。不在一个学校里的师生,只要学生是成年人,与教师没有近亲血缘关系,他们都有权恋爱。

  次广义的“师生”,是指在同一学校里的教师与学生,包括有教学、行政关系的师生和无教学、行政关系的师生。无教学和行政关系的师生,他们谈恋爱,就不存在权利的授受关系。

  当然,这个教师可以通过同事或领导为自己的恋爱对象谋求利益。但如果这也算利益关系,那么所有人都能通过亲友熟人为恋爱对象谋取利益,他们是不是都不能谈恋爱?

  有教学或行政关系的教师,如担任校、院、系领导的教师、班主任和辅导员等,他们与学生的关系是狭义的师生关系。

  狭义概念里的师生恋,一是老师的权力权威容易对学生构成胁迫作用,让学生不敢拒绝;二是老师可能利用权力关照与自己谈恋爱的学生,造成不公平。

  正因为这样,在一贯强调人权至上的美国,几乎所有的大学教师和工作人员手册里,都规定教师不准和学生有任何的浪漫或两性关系。1984年,哈佛大学率先颁布了禁止教授和助教和其直接授课与指导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的规则。在美国的一些大学,连没有直接指导关系的师生恋,也被归入禁止之列。而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甚至用“不正当”来形容师生恋。

  在日本,异性师生(现在会不会扩大到同性师生?)关系近年也如雷池般危险,因为性骚扰的指控和师生恋都可能毁掉收入丰厚的教职。

  2014年,我国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尽管其中没有明确禁止师生恋,但有严禁高校老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表述十分含糊和多余:难道别人就可以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而“师生恋”如果没有概念限定,几乎看不出有什么“不正当”——像鲁迅和许广平、沈从文和张兆和、余秋雨和马兰等,他们的师生恋是“正当”还是“不正当”?

  然而禁止师生恋一直都遇到一些人的强烈反对。在美国,有人甚至认为禁止师生恋违反美国宪法,是对教授和学生智力、人格的贬低。

  另外,禁止师生恋的主要理由如果是担心利益授受,那么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客户等有供求关系的人能否谈恋爱?是不是也该禁止公司机构里利益相关者之间谈恋爱?

  而真正的爱情从来都是桀骜不驯的,不会轻易服从家庭的指令和社会的禁令。在英国诗人布朗宁看来,“把爱拿走,地球将只是一座坟墓”。美国进化生物学家奥利维雅·贾德森在《性别战争》中说:“如果不是为了性,大自然中绝大多数艳丽、漂亮的东西将不复存在:植物不会绽放花朵,鸟儿不会啾唧歌唱,鹿儿不再萌发鹿角,心儿也不会怦怦乱跳。”

  既然感情是复杂的,禁止就不能是简单的。因此,禁止师生恋,至少应该框限在有权利关系这一相对概念里。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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