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预案折射安全生产大问题

2016年06月21日 07:26   来源:法制日报   许 辉

  一个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失,其本质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那么其生产经营安全就毫无保障可言,小预案后面隐藏的是安全生产大问题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体现三大亮点:以预防为导向,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应急预案形式主义问题,将应急预案管理镶嵌进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强调预案编制以实际操作为导向(6月20日《法制日报》)。

  实践一再表明,生产安全无小事,一旦事故发生,往往造成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等双重或多重灾难。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未雨绸缪,严防死守,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就是其中至为重要的一环。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亮点颇多,每一个亮点都彰显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一个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失,其本质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那么其生产经营安全就毫无保障可言,小预案后面隐藏的是安全生产大问题。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面临不一样的安全风险,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也不一样,只有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编制不同的应急预案,才能从源头上堵塞安全隐患。应急预案有没有、好不好,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一面镜子。

  应急预案不能可有可无,也不是安全生产的形式,更非走过场,而是名副其实的“一把手”工程。2009年,安监总局就制定了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从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此后,国务院安委会和安监总局又多次下发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一旦发生事故,还要对应急预案落实的情况进行倒查、追责。

  此次安监总局对办法进行修订,是为了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新修订的办法中关于未编制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可罚10万元的规定,源自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配套的必要动作,更是加强生产安全监管的必要动作。当然,对无应急预案的企业进行处罚只是手段,目的还是为了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有了这个处罚的责任兜底条款,应急预案就必须成为安全生产的标配,既不是应景之物,更不是应付检查之用,而是要真正成为防范事故发生的“紧箍咒”和“高压线”。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新修订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的,除了单位要面临处罚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板子,既要打到企业头上,也要打到相关责任人员的头上,而且要打在其身、痛到其心,方能产生最佳效果,让其真正树立起“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落实好这一点,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应急预案专项检查工作。同时,适当的杀鸡儆猴也很有必要,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切实增强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擦亮应急预案这面安全生产的镜子。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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