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救者被判补偿 维护社会正能量

2016年06月16日 11:07   来源:北京晨报   苑广阔

  徐州一名12岁的少年,在救落水同伴时沉入了塘底。痛失爱子后,少年的父母因不满获救者“不主动上门感谢,甚至连死者的葬礼都没参加”的做法,也为了回击“闲话”为孩子正名,将获救方告上法庭。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获救者一方虽无过错,但要承担“公平责任”,被判补偿8万元;对水塘存在管理责任的煤矿,被判赔偿8万余元。(6月15日《现代快报》)

  从道德角度来说,在已经确认当事少年是因为救助落水同伴而溺亡的情况下,被救者和其家人,应该表达自己的感恩与感激之情,体现出自己的诚意与敬意,也应该采取实际的行动,包括精神上的或者是物质上的,来对见义勇为者家人给予必要的抚慰。这不但符合道德上的要求,同时也是见义勇为者家人所期待的。而新闻中被救者家人的冷漠态度实际上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一种否定,让见义勇为者家人感觉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从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闻中这起见义勇为事件,显然正符合这种情况,所以法院才本着“公平责任”的原则,做出了获救者对救人者家人进行赔偿的判决。

  其实道德角度也好,法律角度也罢,我们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在每一起的见义勇为事件中,都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流血流汗又流泪”,因为这不但是对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的一种抚慰,同时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一种肯定、褒奖与彰显。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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