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医院黄牛党,执法比立法更重要

2016年01月29日 14:22   来源:法制网   王传涛

  近日,一东北口音的女子在北京一家医院怒斥黄牛抢号的视频引发网上热议。该女子在医院大厅斥责黄牛将300元挂号费炒到4500元,并揭露存在保安与“号贩子”勾结的情况。1月28日下午,有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警方在广安门中医院共抓获“号贩子”7名,其中4名作拘留处理。

  视频走红以来,如何打击医院“号贩子”的问题成为国人热议的社会话题之一。对此,许多法律界人士人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法无禁止即不为罪”的原则,医院里倒卖专家号的黄牛并不需要负刑责,因此希望全国人大将刑法此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加入“倒卖专家号”的罪名。

  可是,北京市公安局在视频走红之后开展的专项打击“号贩子”行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当场抓获7名号贩子。而且,此次执法之后,当记者再次到广安门中医院,再也没有发现“号贩子”的踪影。这说明依照现有的一些罪名,公安机关完全有充足充分的理由进行打击行动。换言之,打击“号贩子”,现在更需要的是执法,而不是事事都指望更新条款、修订大法来完成。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打击“号贩子”至少有以下两个依据。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应当根据情节进行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二是刑法中并非完全没有适用于打击医院“号贩子”的“口袋”,比如“扰乱公共秩序罪”就是一个可供参考的罪名。

  但是,即便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条款严格执法,医院“号贩子”也不应该有生存的空间。“号贩子”如此猖獗,除了“号贩子”本身的原因之外,医院的工作人员有没有利用职务和职权与“号贩子”进行勾结进行牟利?也是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进行调查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医院的保安、医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专家号贩卖过程中有寻租及其他不法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将医院“号贩子”所犯之罪列入刑法只是一个提高其违法犯罪成本的问题,而修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再者,即便是有些行为被明确列入了刑罚范畴,但如果没有严格的、常态化的执法,相信再严厉的法律条款都会被架空,医院“号贩子”仍然会飞扬跋扈。在法理层面,“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从来都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既然已经有了可以适用的条款,就完全应该先确保“执法必严”。

  北京作为全国优质医疗资源最大的集中地,在分级诊疗制度未在全国范围内完全落地之前,在全科医生未培训分配到位之前,在公立医院改革只摸石头未完成过河之前,各大医院的专家号就仍然会是最为抢手的稀缺资源。在市场与利益的左右下,如果缺少监管及执法,专家号被倒卖就必然会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这一段时间,我们不应在漫长的立法修法过程中等待观望,而应该依现有条款严格执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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