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直系持股人约束立体机制

2016年01月19日 07:07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阎 岳

  上市公司直系持股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股权变动是影响市场情绪的一大因素。今年年初市场的大幅波动就与此有关,并直接催生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在《若干规定》公布后的10天时间里,有18家上市公司公布了直系持股人的减持计划。而从今年年初至今,上市公司累计发布大股东、董监高不减持承诺公告137份,涉及128家公司。

  这两组数据与官方发布的数据相契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1月5日指出,从近年的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

  近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也公布了一组数据:2015年上半年,大股东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仅有600多家,在全部上市公司中占比不足1/4,减持股份约300亿股,仅占上市公司可流通股份的0.76%。并且,其中60%是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进行的,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比例不足40%。

  这两组数据也印证了本文开篇所做的判断:上市公司直系持股人的股权变动对投资者的心理影响要大于实质影响。

  其实,对于上市公司直系持股人的增持和减持(即下文所说的加减法)行为,现行《证券法》都做出了规定。比如,现行《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款就明确了直系持股人做“加减法”的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证券法》做出了上述明确规定,但股东因为上市公司直系持股人违规做“加减法”而起诉公司董事会的案例鲜有出现。

  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违规做“加减法”的上市公司直系持股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加上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直系持股人有关减持和增持的相关规定,就构成了一个立体的约束其增减股份的机制。

  现在正处于修订过程中的《证券法》显然也会对上市公司直系持股人的减持增持条款进行细化和强化。待《证券法》修订完毕正式实施之后,一个对直系持股人减持、增持具有强力约束的机制就将建立起来,其减持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心理作用也将趋于消弭。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