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县工商局长,中共党员。当地纪委在接到关于汪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的举报后,要汪某到纪委把情况说清楚。因担心受处分,汪某否认存在举报中所说的问题。之后,汪某想到,中秋节前个体老板赵某宴请自己席间,送了他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红包”,于是,他约赵某见面,退还了红包,另外还多送给赵某5000元,想借此封住赵某的口。(12月21日中央纪委监察网)
这是中央纪委监察网站上,最新一期的贪官案例解析,不同于以往,此次的看点不是受贿,而是在贪污后退赃且另塞“封口费”的“对抗组织审查”上。
在得知自己被举报,要到纪委说清真相后,王某积极退还了红包,假若事情到这里结束的话,王某的积极退赃行为可能会为自己的罪行减轻一点刑罚。据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而王某在退赃后不但不主动认罪,为了堵住“行贿人”赵某的嘴,另给了赵某5000元作为“封口费”,结果,给组织调查在客观上造成了困难。王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违反党的纪律在先,而在东窗事发后又试图用钱来“封口”,组建“攻守同盟”,阻止赵某提供证据材料,从而干扰、妨碍了组织审查,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要给予处分”。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王某此次的自作聪明,真可谓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将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事项一一列举,为广大党员画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将“对抗组织审查”作为违纪行为,意味着纪委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的要求更高、更严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都应首先将纪律放在第一位,坚守“红线”,不越“底线”,更不能将对抗组织审查作为自己的“救命稻草”,那些试图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只能是“作茧自缚”,到头来“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迫于纪委压力下的“退还红包”,假意的“亡羊补牢”得不到法律的轻判,更得不到人民的原谅,而试图“封口”达到“护身”的目的,更是“罪加一等”。作为党员干部,绝不能有投机取巧之心,应时刻用党章党纪来约束自己,坚守做人做官的原则和底线,一定要谨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且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严守党员干部底线,做一个“慎言、慎行、慎独”的好官,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