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对法律和历史负责

2015年11月11日 07:26   来源:红网   许辉

  今天,时刻新闻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月10日红网)

  该案一审宣判后,曾经的死刑犯曾爱云被释放出来。但曾爱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彻底的清白。但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对曾爱云而言,或许有点不清不白;但对司法而言,疑罪从无案并不能等同冤案,其中的疑点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无法排除,彻底的清白就难以实现,这是对法律和历史负责所应有的态度。

  案件证据存在疑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司法权相互制约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权司法保障之必须。与“宁可错杀一千也不能放过一个”的恶法相比,善法的温情就在于“不放纵任何一个有罪的人,也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的人”。

  曾爱云案之所以被列为侦查对象,在于案发现场确实收集到了与他相关的证据,如案发现场椅子后背提取到曾爱云的指纹;地上提取到一块残缺的鞋印与曾爱云的相符;在曾爱云裤子口袋中发现一根种属与作案的棕绳一致的纤维。而且曾爱云与被害人之间因女同学李某存在情感纠纷,另一被告人陈华章也一直指证曾爱云杀人。可这些都还不足以确定曾爱云就是杀人犯,指纹可能是以前留下的,鞋印同样也可能是曾爱云以前走过时留下的,陈华樟的指证也可能是为了推卸责任,这些疑点无法排除,就只能以疑罪从无原则对其无罪释放。

  但是疑罪从无的疑点指向是双向的,在难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同时,也注定了无法还其所要求的彻底清白:上述证据无法得出曾爱云是凶手的唯一结论,也同样无法得出他就不是凶手的结论。这是疑罪从无案与那些“亡者归来”、“真凶再现”冤案的根本区别。毕竟,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司法裁判是依据证据规则对事实进行还原,同样受认知条件的制约,能得出何种结论得靠证据说话,不能推测,更不能猜测,必须有一说一。

  疑罪从无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冤案的发生,只有当所有的疑点得到澄清后,二者才能划等号。受落后的司法理念制约,在破案率、有罪判决率等有悖客观规律的考核指标的错误指引下,以往有些地方公检法配合有余而制约却不足,对疑罪的处理在以往较长的时间里奉行的是“从轻”,而非“从无”。在近年“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疑罪从无”已经从制度层面完全落实到了司法实践。曾爱云案就是“疑罪从轻”向“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纠偏下的具体个案体现。曾爱云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折射了其个人的不幸与幸,更突显了司法理念跑偏与纠偏的不幸与幸,是一个旧的刑事司法时代向新的刑事司法时代跨越的缩影。

  司法无法给曾爱云彻底清白,这是曾经的不幸遗留下的恶果。唯有当“疑罪从无”理念从刑案侦查开始,以对法律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贯穿所有刑案办理的全程,摒弃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将疑点逐一排除,这种局面自会得以终结,清者必将自清。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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