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小区,一、二期的车位售价不到20万,而住在三期的业主,却要花最高41万的价钱来买个车位。业主认为三期车位定价太高,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投诉到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回复称,车位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企业有自主定价权。业主不满,而起诉江苏省物价局。南京中院没有当庭宣判。(9月17日《现代快报》)
业主起诉物价局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物价法规中,关于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利润率、差价率应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而笔者认为,开发商以高出原价100%的价格销售产权车位,存在垄断行为,物价局应依据《反垄断法》实施干预。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地下产权车位在小区中具有绝对的垄断性,而开发商在车位的经营上完全符合法律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销售车位,显然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某个小区中,只有一个开发商或其指定、关联的物业公司可以提供车位商品,如果物价局所说的“市场调节”逻辑成立,开发商岂不是想卖多高都可以,而业主要么别在家门口停车,要么只能认宰?并且,小区停车位带有配套设施的性质,如果开发商售楼时承诺过有车位提供,业主因此才在这里买房,那么,业主入住后开发商翻倍提高车位价格,还有违约、价格欺诈之嫌。
再有,小区车位一开始只租不卖,过段时间后,只卖不租,更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还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规定。
目前,很多地方的反垄断职能都设在物价部门,或是物价部门并入发改委,同时保留价格检查反垄断职能。早在2013年,江苏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即已正式成立。那么,不管是依据价格法规,还是以《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江苏省物价局都有义务、有权力对开发商高价销售小区停车位的问题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理应依法干预。这绝不是什么“政府随意干涉市场”。
各地小区停车位的价格有越来越离谱的趋势,由此产生的矛盾渐多,且时有激化。从社会治理角度,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不宜置身度外;从依法行政角度,政府部门应厘清其中的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界线,该归市场的归市场,该归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介入。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