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何必简单粗暴

2015年09月08日 07:09   来源:新民晚报   郁晶陶

  “质量好到违反广告法,款式帅到没朋友,价格优惠到不让说”,这样的广告文案是什么意思?新《广告法》9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新法内容,网上流传着一个词库,称许多极限词语都将不能出现在广告词中,比如最佳、第一、史无前例等。前述文案,显然是在利用网络热点,试图打擦边球。

  然而,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并非新《广告法》增加的内容,而是修订前就有的规定;其他有近似含意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则应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

  网传词库有误读新法之嫌,但广告用语中的简单粗暴现象,确实广泛存在。动辄“全网唯一”“销量冠军”,产品质量另说,广告词却是时时想争“第一”。诚然,这些词确有些鼓动人心的效果,比如鼓吹销量就是摸到了点消费者的从众心理,但这么多商家一道扯着嗓子,声嘶力竭地叫喊着雷同的广告词,消费者恐怕早就已经麻木了。何况,怎么证明你真的是“质量最佳”“销量第一”呢?

  广告讲求创意,那些想法独到、制作精良的广告(此处仅指商业广告),不仅是产品推销的利器,而且它们本身也达到了一定的艺术品质,带给人们美的体验,或是观念上的冲击。有些广告,甚至让你想不到这是一则广告。例如有一段题为“像女孩一样”的短片,通过对比实验,告诉人们“像女孩一样”这个带有贬义色彩的日常用语对女性自信心的打击,因为在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下,说一个人“像女孩一样”做一件事,比如跑步、投掷、打架,就意味着形容他/她娇弱羞涩、缺乏勇气。这段批判性别标签、鼓励女性提升自信的短片,获得数千万点击量,但到短片末尾,你才会发现,它其实出品于一家卫生巾品牌。

  广告简单粗暴,往往不是因为有用,而是源于偷懒。《广告法》的规定若得到严格执行,或许能迫使商家多动动脑筋。当然,最终说话的,还是产品的质量。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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