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交友面临双重风险

2015年09月01日 07:27   来源:法制日报   张贵峰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出租自己或租他人的有偿交友行为,虽然并不直接违法,但现实的潜在法律风险,又是显而易见且不容低估的

  “可假结婚(不领证)、全国旅游、陪同出席各种聚会、陪跑步、爬山、打球等户外运动……不接吻,可以牵手、简单拥抱……”一名26岁南京女孩在租友网站上这样描述自己的业务范围。据悉,与过去租个男(女)友回家应付双亲不同的是,当下的租友行为,更像是有偿社交,一些年轻人通过这种方式,给生活增加一点新意和刺激(8月30日《现代快报》)。

  如果仅仅按照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对于上述这种十分另类的有偿交友现象,或许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个人自由权利范畴内愿打愿挨的事情。

  尽管如此,必须强调和提醒的一个事实又是,无论是出租自己还是租他人,此类有偿交友做法,实际上又蕴含着极大的道德和法律双重风险。一方面,从道德上看,将有偿与交友合在一起,就显得充满了道德上的悖谬、矛盾:既然已是有偿——交友已成为一桩明码标价的生意,真正的友谊又将何以附丽?而既然交友,又如何能建立在这种赤裸裸的有偿、利益交换基础之上?岂不闻“君子之交淡如水”“谈钱伤感情”?而如此将有偿与交友混为一谈,无论是对于租别人还是出租自己的交友者来说,究竟能交到什么样的朋友、建立什么样的友谊,比如,究竟更容易交到直谅多闻的益友,还是便辟、善柔、便佞的损友,都是非常值得怀疑和令人担心的。

  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出租自己或租他人的有偿交友行为,虽然不直接违法,但现实的潜在法律风险,又是显而易见且不容低估的。首先,此类并不充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有偿交友交易行为,一旦出现风险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比如,出租自己的交友者,如果收不到有偿服务费,或者租他人的交友者,付费之后没有享受到约定的服务,事实上都很难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诚如法律人士指出的,“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如有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先前的约定,法院不会支持履行诉求”。

  更重要的是,这种游走在社会公序良俗边缘的有偿交友,事实上,与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距离也并不遥远,或者说,它很可能会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某种便利。比如,有偿交友与有偿性交易——卖淫嫖娼之间的距离界限,就可能近在咫尺,难以简单甄别撇清。而进一步,一旦有偿交友突破双方自愿的界限,势必又极易滋生诸如诈骗、绑架、强奸之类的严重犯罪。

  鉴于这种道德和法律双重风险,对于眼下有偿交友的现象,显然不宜简单坐视、任其泛滥。首先,那些热衷参与这类网上有偿交友的年轻人,要保持应有的自尊自重,并充分意识和警惕这种风险,不可轻率随意为之;而对于通过有偿交友赚钱的网站中介来说,在以此赚钱的同时,也要充分负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加强对这类交友信息的甄别审核,降低其中存在的风险;至于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无疑也应加强对此类有偿交友现象的各方面监管,有效防范其中可能滋生的各种风险。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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