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交友”要尽早纳入法律的监管之中

2015年08月31日 10:31   来源:南方网   郭文斌

  与过去租个男(女)友回家应付双亲不同的是,当下的“租友”行为,更像是一次付费的交友过程,或者说是“有偿社交”。面对圈子狭窄、恋爱不易,一些年轻人通过这种方式,给生活增加一点新意和刺激。“租友”的概念也在渐渐变广,不再只是租个假男友、假女友,你可以在网络上租个人跟你假结婚、旅游、陪同出席各种聚会、陪跑、爬山、打球……业务范围之广让人大开眼界。(8月30日《现代快报 》)

  网络时代,通过网络交友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很正常,由于现代工作压力的增强,许多人的社会圈变得狭窄,从而寻求网络交友,甚至出现“有偿交友”,这并不是什么稀奇之事,有需求就有市场,于是出现“交友中介”牵线搭桥均很正常。然而,从现实来看,“有偿交友”却存在诸多风险,再加上法律监管的空白,因此,一味地强压和阻止“有偿交友”并不现实,也恐怕很难达到,唯有将其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进行监管,才会使“有偿交友”变得规范,从而减少伤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偿交友”很是兴旺发达,“生意”也相当兴隆,可安全系数却并不高,换言之,安全得不到保障。虽然当事人也有“自我限制”,比如,不过夜,不能有亲密接触,不去人少的地方。但即便是如此,安全仍然无法保障。报道中就提到一个例子。一个南京女孩被一个哈尔滨的男人租友,结果这名女孩到了哈尔滨后,很快便被对方软禁,并且动辄遭遇打骂。最终虽然成功逃离,但却受到了伤害。而这样的例子在“有偿交友”中恐怕不会是个例。

  谁来保障这些女性“寻租者”的安全?无论是出租者多么小心,无论中介如何对出租者进行严格把关,但人心难测,如果没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一些出租者极有可能“羊入虎口”,且极难逃脱。如果因为出租而付出生命的代价,是划不来的,而一个行业如果一定要等到付出血的代价之后才来整顿和面对,这样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也就是法理上所说的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由于双方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若任由租友行业信马由缰,毫无拘束地发展,由此衍生出包养、卖淫、二奶等社会问题就并非天方夜谭,租友行业则极有可能变成法外之地。因此,应尽早将其纳入法律的大框架之内,为其搭建规则的平台。这既能够让“租友行业”健康发展,又不会付出血的代价。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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